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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赣州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和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案件
南昌海关2025年11月11日公布,当事人江西粤磁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在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口钕铁硼永磁材料(镝和铽超过0. 1%)3804千克,折合959862.15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报关单号060320250000053014项下商品:2025年4月5日,江西粤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满洲里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于2025年4月6日实际出口,涉及货物钕铁硼永磁材料3794 . 5千克(镝含量为1 . 807%),成交价格为133506美元(折合人民币957197.97元),成交方式FOB。
2、报关单号224420250006641645项下商品:2025年4月30日,江西粤磁公司以一般贸易向上海快件申报出口, 货物于2025年5月1日实际出口,涉及货物钕铁硼永磁材料5.5千克(镝含量为0.383%),成交价格为16美元(折合人民币114.72元),成交方式FOB.
3、报关单号224420250007224689项下商品:2025年5月14日,江西粤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快件申报出 口,货物于2025年5月15日实际出口,涉及货物钕铁硼永磁材料4千克(铽含量为0. 1%),成交价格为353.44美元(折合人民币2549.47元),成交方式CIF (运费498元)。
上述3票货物属于《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四条所列明的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和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 料,归入1C905.a 项下,为出口管制物项商品。江西粤磁公司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江西粤磁公司上述擅自出口钕铁硼永磁材料的行为系该公司相关人员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 18号)解读不清晰,且因出口钕铁硼永磁材多为样品单、 疏忽大意,因此在出口申报时仍沿用了之前申报的规格型号,最终导致上述3票货物在未申领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申报出口。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核定,江西粤磁公司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钕铁硼永磁材货值共计959862.15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江西粤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江西粤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赣州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 书》(虔关计核字2025年第003号),赣州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相关货代公司的情况说明,江西粤磁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江西粤磁公司提供的自产货物出口情况统计表、销售收款凭证、生产记录,查问笔录等为证。江西粤磁公司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所列的违法行为。
江西粤磁公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签订《认错认罚承诺书》且自愿缴纳案件保证金29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 的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1月7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对江西粤磁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申领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钕铁硼永磁材料的行为处予行政罚款29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