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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栎社海关查处一夹带出口后又退回含管制稀土铽、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29
宁波海关2025年11月28日公布,当事人宁波兴富磁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当事人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过程中,将272片铽含量0.63%镝含量0.65%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牌号N48SH)、2950片铽含量1.54%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牌号N50SH)、3000片镝含量2.08%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牌号N50SH)夹藏在出口货物中偷运出境。上述6222片含铽或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属于2025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1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列明的出口管制货物,出口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国家管制政策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夹藏方式将国家管制货物偷运出境,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行为。经核,上述6222片含镝或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价值计人民币440.65元。当事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于2025年8月6日将5485片涉案货物退运进境。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货物检测报告、核定货物价值表、工商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1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