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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海关稽查查处一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磁铁片案件
宁波海关2025年12月1日公布,当事人宁波特可斯岱尔磁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当事人以航空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铁1票,申报规格型号为“0|2|钕铁硼|无品牌|无型号|[A]:34%(钕34%)|||货物用途和功能:磁性过滤装置”,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申报重量为60千克,申报总价为4047美元(C&F价)。海关经稽查发现,实际货物中型号标注为“54H”的磁铁,镝含量为0.5%至1.5%,数量共计1000片,该项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稀土永磁材料(出口管制编码1C905.a.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以航空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磁铁1票,申报规格型号为“0|2|钕铁硼等 具体成分:镨钕23%,硼0.98%,铝0.16%,铜0.33%,铈4.5%,铁71.03%|无品牌|无型号|[A]:27.5%(镨钕23%,铈4.5%)”,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申报重量为70千克,申报总价为4082.4美元(C&F价)。海关经稽查发现,实际货物中型号标注为“35EH”的磁铁,镝含量为6.8±0.6%,数量共计1000片,该项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稀土永磁材料(出口管制编码1C905.a.4),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管制物项价值人民币共计4373.52元。经查,当事人故意瞒报货物成分含量,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积极办理退运,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当事人瞒报货物成分含量,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11月28日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