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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查处深圳一企业申报不实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反应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09

昆明海关2025年12月4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深圳市春亿莱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委托某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1项申报货物品名为搪玻璃反应罐,商品编码为8419899090,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5万元人民币。申报出口的该搪玻璃反应罐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物项,应归入编码8479820010,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深圳市春亿莱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如实提供报关所需材料,某代理公司对深圳市春亿莱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九项之规定,2025年11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