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

【免责声明】译文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以原文为准;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制裁伊朗LPG走私网络和影子银行,涉一中国上海实体 2026-06-06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制裁伊朗LPG走私网络和影子银行,涉一中国上海实体

美国财政部OFAC2026年6月5日公布,制裁一个由个人、实体和船舶组成的网络,负责向南亚和东亚的终端用户运输价值数亿美元的伊朗产液化石油气(LPG),这些液化石油气(LPG)伪装成阿曼液化石油气(LPG)。该网络利用阿联酋和中国的幌子公司、外国银行账户以及伊朗的影子船队,在隐瞒伊朗来源并规避美国制裁的情况下,运输数百万桶伊朗液化石油气。OFAC也对伊朗汇率公司Mehrdad Geramian Nik and Partners公司及其领导层采取行动,后者代表受制裁的伊朗银行转移了数亿美元的外汇。

阿富汗籍的萨尔巴兹·阿卜杜勒·扎达和土耳其籍的穆罕默德·沙科尔·米汉杜斯特Mohammad Shakol Mihandoust(Mihandoust),又名哈吉·沙库尔,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运营着一个幌子公司网络,负责向南亚和东亚的终端用户出口数百万桶伊朗液化石油气,常常虚假将其标注为阿曼液化石油气以规避制裁。

制裁涉及总部位于中国上海的Shanghai Qianye Energy Co., Ltd. (Shanghai Qianye,上海仟叶能源有限公司),由Mihandoust米汉杜斯特拥有和运营。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突发!美国拟对中国大陆及香港征收12.5%的301关税 2026-06-03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突发!美国拟对中国大陆及香港征收12.5%的301关税

合规观澜2026年6月3日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认定:60个经济体在未能实施和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禁令方面所采取的行动、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因此可根据《贸易法》第301(b)条采取行动。

鉴于这些调查结果,美国贸易代表已提出应对措施,并征求公众意见。

具体而言,美国贸易代表提议对受调查经济体的所有产品加征关税,但《联邦公报》附件A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已实施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并通过互惠贸易协定承诺实施并执行该禁令的经济体,或已实施部分管制措施以阻止某些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经济体,美国贸易代表建议加征10%的关税。对于所有其他经济体,美国贸易代表建议加征12.5%的关税。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提议设立一项纺织品机制,允许从特定经济体进口一定数量的服装和纺织品以较低的301条款关税税率进入美国。

拟加征额外关税税率规则如下:

10%附加关税:6个已出台相关禁令的经济体;阿根廷、孟加拉等9个签互惠贸易相关承诺、英国实施部分管控的经济体适用;

对于实施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的经济体——加拿大、厄瓜多尔、欧盟、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巴基斯坦;对于在其各自的互惠贸易协定中就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作出承诺的经济体——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省;以及对于实施部分管制措施以阻止某些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经济体——英国,美国贸易代表建议对这些经济体的产品加征10%的额外关税。

12.5% 附加关税:其余所有被调查经济体全部产品适用,包括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

配套纺织品特殊配额减税机制:依据美对对应经济体纤维、棉花出口额度,核定部分服装纺织品可享受下调后的301关税。

关税豁免清单(Annex A 附件)

列明美国 HTS 协调税则项下海量豁免税号产品,豁免商品不征收上述新增关税,豁免大类包含:

生鲜肉类、果蔬、坚果、香料、粮油、食品饮料、农林初级产品;

各类矿产品、煤炭油气、基础化工原料、医药原料药与成品药、化肥染料;

各类橡塑、木材纸、贵金属、黑色 / 有色矿产及金属原材料;

航空配套全品类器材、机械装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特定免税特例:232关税项下货品、美墨加协定合规商品、中美洲自贸免税纺织、图书捐赠品、随身行李等。

公众参与关键时间节点

2026.6.22:提交听证会出庭申请及证词摘要截止;

2026.7.6:书面公众意见提交截止;

2026.7.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结束 5 日内:提交听证辩驳意见;

背景

美国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旨在应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公平外国行为、政策或做法。第301条可用于应对不合理、无正当理由或歧视性的外国政府行为、政策或做法,这些行为、政策或做法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根据《贸易法》第302(b)条,美国贸易代表可以根据第301条自行发起调查。

2026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针对一些经济体未能实施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的规定,启动了60项调查。

根据《贸易法》第304(b)(1)(A)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公开评议程序和公开听证会,为公众和相关人士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收到了近60位证人的证词和500条评论及反驳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今天认定,60个受调查经济体未能实施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此举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因此可根据《贸易法》第301(b)(1)条提起诉讼。具体而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定:

以下54个经济体未能实施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西;柬埔寨;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中国香港;印度;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马来西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韩国;斯里兰卡;瑞士;中国台湾省;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以及越南。

以下六个经济体未能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的规定:加拿大;厄瓜多尔;欧盟;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以及巴基斯坦。

因此,所有被调查的经济体均未能制定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

美国联邦公报拟发布的决定通知、征求意见请求及公众听证会通知: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RN%20-%20Section%20301%20Forced%20Labor%20Import%20Ban%20Actionabilty%20and%20Proposed%20Action%206-2-26%20FINAL.pdf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澄清先进芯片出口管制 封堵“合规漏洞” 2026-06-01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澄清先进芯片出口管制 封堵“合规漏洞”

合规小叨客公众号 2026年6月1日

当地时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项出人意料的最新指南,旨在澄清一年前其政策变动所引发的潜在合规漏洞,阻止中国企业设在境外的实体获取包括英伟达最先进的Rubin和Blackwell,以及AMD的MI350x等全球最顶尖的人工智能芯片。

根据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对总部位于D:5国家组和澳门的实体强制执行先进计算物品许可证要求的指南》(Guidance Regarding Enforcement of License Requirements for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for Entities Headquartered in Country Group D:5 and Macau),美方明确澄清:即便相关实体位于D:5国家组(含中国)或中国澳门以外的地区,只要其总部或最终母公司设在上述地区,向其出口先进计算物品(如ECCN编码为3A090.a和.b、4A090.a和.b以及相关.z段落的物品)均需申请许可证。

事实上,这一针对特定总部所在地实体的许可证要求早在2023年11月17日就已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4.23(a)(3)条的最终用户管制首次引入。此后,合规要求经历了一系列政策调整:2025年1月,美方出台《人工智能扩散规则》(AI Diffusion Rule),将上述“.a”类先进物品的管控要求从第744.23(a)条移至第742.6条,纳入全新的全球许可证要求中;然而,2025年5月,美国商务部宣布暂不执行《人工智能扩散规则》带来的新合规要求。由于这一暂缓执行的决定,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实际上为中国AI企业在马来西亚等海外设立的子公司留下了一个合规窗口。

针对近期业界关于2023年11月建立的既有许可证要求是否依然有效的咨询,美国商务部在最新的周末指南中给出了肯定答复,并对其政策逻辑和具体执行措施进行了详细梳理与重申:

  • 持续执行总部管控原则:根据EAR第742.6(a)(6)(iii)(A)条的规定,向美国以外的所有目的地出口相关先进计算物品时,只要接收方实体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D:5国家组或澳门,许可证要求依然适用。

  • 厘清暂缓执行政策的界限:由于该限制早于《人工智能扩散规则》出台,因此商务部此前宣布的暂缓执行政策,仅适用于目的地维度的许可证要求。只要交易涉及总部或母公司在D:5国家组或澳门的实体,就不得享受暂缓执行的待遇。

  • 明确出口商合规义务:除非能够适用EAR第740.2(a)(9)(ii)条中指定的许可证例外,否则出口商必须继续就此类海外实体交易向BIS申请许可证。对于未能合规的交易,指南引导企业参考EAR第764.5条提交自愿自我披露,许可证申请流程则参照EAR第748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澄清出口限制的同时,美方并未采取全面切断的极端措施。最新指南明确指出,对于那些符合EAR合规要求的正当数据中心运营商,在BIS发布进一步通知之前,并不需要因为本指南的发布而停止对相关先进计算物品(如服务器等)的日常持续使用、存储、处置或售后维护服务。

截至目前,美国商务部、英伟达以及AMD均未对此事立即发表评论。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继续制裁支持伊朗军队石油收入的网络,涉9个中国实体 2026-05-29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继续制裁支持伊朗军队石油收入的网络,涉9个中国实体

美国财政部2026年5月28日公布,对伊朗的军事石油销售采取额外行动,这使伊朗政权能够资助其武装力量重建,并对美国及其在该地区的伙伴构成持续威胁。伊朗军队通过通过一系列幌子公司销售原油来获得收入,以帮助资助其重建并威胁邻国。Sepehr Energy Jahan Nama Pars Company(Sepehr Energy Jahan)是伊朗武装部队总参谋部的石油销售部门,仍是伊朗原油和石油出口网络中的关键节点。Sepehr Energy Jahan的石油出口依赖于愿意运输军用石油的影子船队船只的使用。2024年底至2025年初,Sepehr Energy Jahan利用总部位于阿联酋(UAE)的船舶租赁公司Luan Bird Shipping Service LLC(Luan Bird)向中国运送伊朗石油,并向总部位于香港的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支付佣金,以报其在Sepehr Energy Jahan原油运输中所扮演的角色,该公司使用受制裁的BOREAS(IMO 9248497,现为URI)、SIRI(IMO 9281683)和OXIS(IMO 9224805)运输。

涉中国的有:

1、AGILITY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迅捷航運有限公司), 香港

2、DAMAI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大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香港

3、EVER SHINING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宜欣有限公司),浙江舟山、香港

4、GROWTH TRADING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高富貿易有限公司),香港

5、HK YUANHANG SHIPP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遠航海運有限公司),香港

6、MEHDIYEV TRADING CO., LIMITED,香港

7、TIDA CO., LIMITED,香港

8、TRASTOK SHIPPING CO., LTD,马绍尔群岛,山东青岛

9、WORTH SEEN ENERG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沃興能源有限公司),香港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开始批准删除过时的SDN制裁名单条目 2026-05-29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开始批准删除过时的SDN制裁名单条目

2026年5月28日美国财政部OFAC宣布,取消对76个过时目标的制裁,这些目标现已从其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SDN)名单中移除。这些移除是财政部持续推进的制裁现代化举措的一部分,财政部长斯科特·贝森特最近在巴黎“反恐资金支持”会议上讨论了这一举措。针对今天的行动,OFAC识别出76条过时的SDN名单条目进行移除,包括已故人员(deceased individuals)、拆解或退役船只(scrapped or decommissioned vessels)、被指定为非法金融网络成员但已不存在的人员,以及10多年前被指定但缺乏足够识别码以持续筛查且似乎不构成持续威胁的个人。OFAC对每条入境都进行了跨部门审查程序,以确保移除不会损害美国外交政策或国家安全利益。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非美国企业因涉违反伊朗制裁规定,同意向美国财政部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 2026-05-28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非美国企业因涉违反伊朗制裁规定,同意向美国财政部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

涉外合规与风控 2026年5月27日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执法公告,宣布印度某大型多元化集团(以下简称“印度集团甲”)就其表观违反伊朗相关制裁法规的行为与OFAC达成民事和解,同意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本次执法公告所涉和解协议公布于OFAC官网。

一、背景概览

本案所涉制裁法律为《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SR,31 C.F.R. part 560)。

OFAC认定,印度集团甲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通过一家迪拜贸易商(以下简称“迪拜供应商甲”)购入32批次液化石油气(LPG)货物,并借助美国金融机构处理了合计约1.921亿美元的美元结算付款,上述货物实际源自伊朗。

OFAC认定本案属于“恶意违规”,且印度集团甲未主动自我披露,最终依据执法准则确定的基准民事罚款上限为3.842亿美元,和解金额2.75亿美元反映了OFAC综合考量加重与减轻因素后的折减结果。

【涉案主体】

印度集团甲:印度上市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业务涵盖能源、基础设施等多个板块;2023年6月新设LPG业务单元,首次以自有账户开展LPG进口业务。

印度港口运营方乙:印度集团甲关联方,负责运营印度西海岸Mundra Port,为本案LPG货物的到港地。

迪拜供应商甲:总部位于迪拜的贸易商,对外自称主要供应阿曼及伊拉克来源LPG,实为伊朗LPG流入市场的中间渠道;通过旗下多个关联实体开展交易。

【关联方制裁】

2023年3月:迪拜供应商甲的一家关联实体,被OFAC依据E.O. 13846列入SDN名单,原因为曾向伊朗境内SDN实体购买LPG转售。

彼时印度集团甲尚未与迪拜供应商甲建立业务关系,执法公告指出印度集团甲对此制裁事实似乎并不知情。

2025年12月:向印度集团甲介绍迪拜供应商甲的中间人,其关联实体依据第13902号执行令以在伊朗石油经济板块从事经营活动为由被列入SDN名单。

违规前后均存在关联受制裁实体,印度集团自业务关系建立之初所处的交易网络,即与伊朗受制裁行业存在关联。

二、违规事实梳理

在本案中,印度集团甲的违规行为集中在违反了美国《伊朗交易和制裁法规》,其核心行为及相关的严重过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美国金融机构处理涉伊朗货物的结算

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印度集团甲通过迪拜供应商甲或其关联实体购入35批次LPG,其中32批次付款经由美国金融机构处理,合计约1.921亿美元。付款以美元或阿联酋迪拉姆,经阿联酋或印度银行账户以跟单方式结算。上述全部货物实际来源为伊朗,而非航运单据所载明的阿曼或伊拉克。

2. 忽视交易中的原产地红旗信号

装货地与基础设施存疑:首批货物载明装货地为阿曼苏哈尔港,但是苏哈尔并非阿曼LPG出口的主要来源地,且当时不具备出口全冷冻LPG所需的低温储罐及装载基础设施。

单据造假迹象:迪拜供应商甲提供的交易单据存在原产地证书编号不合逻辑且非连续、货物发运后单据出具反复延迟、以及使用过时单据模板等异常。

价格不合理:迪拜供应商甲的报价显著低于市场主流水平,综合货物声称来源、合理运费及港口费用估算,该价格在商业上难以自洽;在中东LPG来源中,几乎只有伊朗才能提供如此幅度的折扣。

第三方预警: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间,印度集团甲至少4次收到第三方关于迪拜供应商甲货物可能源自伊朗的质疑,其应对措施仅限于审查航运单据并向迪拜供应商甲索取书面保证。

原文翻译节选:

“自首批货物起,多项迹象已表明货物并非来自原产地证书所载明的司法管辖区。2023年11月首批全冷冻丙烷的装货地被载明为阿曼苏哈尔港,然而苏哈尔并非阿曼LPG出口的重要来源地,阿曼LPG出口主要来自萨拉拉港;此外,苏哈尔港当时并不具备出口全冷冻LPG的基础设施条件。迪拜供应商甲提供的交易单据亦存在造假迹象:

(1)原产地证书编号不合逻辑且非连续;

(2)货物发运后单据出具反复出现不明延误;

(3)使用过时单据模板。

印度集团甲在表观违规持续期间,似乎未就上述任何红旗信号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

3. 船舶可疑行为核查缺失

承运迪拜供应商甲货物的船舶持续存在AIS操纵(船载广播系统欺骗性位置播报及长时间无故关闭)、非商业性或不合逻辑的航行路线及挂靠港口、以及频繁更换船名、所有权、船旗国等可疑行为。

印度集团甲的制裁合规程序未覆盖上述海运层面的风险核查,执法公告指出,本案所涉多数船舶此后已被OFAC列入制裁名单。

4.付款受阻后未终止交易

2024年2月,迪拜供应商甲的银行以“内部政策”为由中止了一笔货款处理,引发货物是否来自伊朗的质疑;迪拜供应商甲随即指示印度集团甲改由另一家迪拜银行的特定支行及特定员工处理付款,并在提交了疑似伪造的补充单据后令原银行最终放行。

原文翻译节选:

“印度集团甲同样未能开展进一步的尽职调查,而这些调查本可以揭示承运其液化石油气货物的船舶存在常规性的可疑行为,例如:操纵自动识别系统、不具经济性或不合逻辑的船舶航行或港口停靠,以及频繁变更船名、所有权和船旗国。此外,正如印度集团甲当时已有的制裁合规计划所认定的那样,该集团明知导致美国主体违反美国对伊制裁的行为(例如发起由美国金融机构清算的付款),可能会使其依据美国法律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本案共构成32项表观违规,OFAC认定本案属于恶意违规且未主动自我披露,适用基准民事罚款为法定最高额3.842亿美元,最终和解金额为2.75亿美元。

【加重因素】

鲁莽行事,理应知悉违规风险。印度集团甲面临多重红旗信号却未就船舶可疑行为开展额外尽职调查;且依据其既有制裁合规计划,印度集团甲知悉致使美国人违反伊朗制裁的行为可能引发民事或刑事处罚。

对制裁项目的目标造成实质性损害。印度集团甲的行为客观上为伊朗能源出口提供了收入来源,而伊朗当局将该收入用于核计划、支持恐怖主义代理活动及国内镇压。

主体规模与成熟度。印度集团甲系大型成熟跨国企业,在能源与基础设施领域拥有多条业务线。

【减轻因素】

5年内无违规记录。在最早一笔涉案交易发生前5年内,印度集团甲未曾收到OFAC的处罚通知或违规认定。

涉案业务规模有限。违规期间印度集团甲的LPG业务尚处初创阶段,占集团2025年合并营收比例不足1.5%。

提供实质性配合。印度集团甲自主开展全面内部调查、及时响应OFAC信息请求并提交大量数据材料。

实施重大整改措施(印度集团甲),包括:

停止进口LPG;

制定基于风险的美国制裁合规政策及书面尽职调查规程,由集团合规主管统筹;

将强化后的合规政策适用于全集团业务单元,将油气海运风险纳入制裁风险评估框架;

部署专项海事情报技术解决方案。

四、OFAC的建议

以下内容摘录自执法公告"Compliance Considerations"板块,本文按原文归纳呈现,不代表作者意见。

(一)非美国企业使用美国金融体系仍有执法风险

非美国企业在涉及高制裁规避风险地区能源产品交易时,如使用美国金融体系进行结算,仍可能触发 OFAC 管辖并面临执法风险。

(二)原产地核查不能止于单据和保证

能源进口商应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阿曼、阿联酋、伊拉克等存在掩盖伊朗来源风险的司法辖区时。仅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单据、声明或合同保证,通常不足以有效降低制裁风险。

(三)“影子船队”风险应持续监控

企业应关注不具商业合理性的连续船对船转运、AIS 船舶定位异常、虚假船舶身份、船龄较高且维护较差、船舶管理或所有权结构不透明等风险信号,并持续更新筛查和尽调标准。

(四)异常低价和第三方指控应触发强化尽调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能源交易,尤其是由公开信息有限或交易历史较短的主体提出时,应触发强化尽职调查。对于第三方关于制裁规避的指控或警示,企业亦不应简单搁置,而应及时开展核查。

(五)及时披露和配合仍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即使未达到 OFAC 自愿披露的完整条件,企业如能及时披露、快速调查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仍可能获得较大幅度的罚款减免。

原文翻译节选:

“能源进口商须熟悉并监控与伊朗依赖影子船队出口能源相关的惯用手法。常见的影子船队活动包括:非商业性连续船对船转载、蓄意操纵船舶位置信息、虚假船舶身份声明、使用老旧失修船舶,以及通过不透明的船舶管理和所有权结构与受制裁行为人或活动建立关联。能源进口商应持续关注制裁规避新动向,并主动调整合规规程以防范违规。”

“本案亦印证了一句常言:‘如果一笔交易好得令人难以置信,它很可能确实存在问题。’……制裁合规不是一项机械性的核查作业;对于交易对手涉嫌参与制裁规避的指控,应当迅速、彻底地开展调查。”

“本案表明,即便未能达到自愿自我披露的信用门槛,OFAC在当事方及时披露、迅速调查并提供重大配合的情况下,仍愿意给予实质性的从轻处理。”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商务部驳回比利时企业出口管制上诉案 2026-05-28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商务部驳回比利时企业出口管制上诉案

合规小叨客2026年5月28日

2026年5月26日,美国商务部负责工业和安全事务的副部长杰弗里·I·凯斯勒(Jeffrey I. Kessler)签发了一份最终决定和命令,正式驳回了比利时公民汉斯·德·吉特(Hans De Geetere)及其名下公司Knokke-Heist Support Corporation Management(又名Hasa Invest)针对一项出口管制临时拒绝令(Temporary Denial Order,简称TDO)提出的上诉。这一裁决不仅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也折射出美国出口管制程序中严格的法律适用边界。

案件的渊源需追溯至2022年8月26日,当时美国商务部负责出口执法的助理部长对汉斯·德·吉特及其公司下达了为期180天的临时拒绝令。美方指控其涉嫌以虚假借口,为受禁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获取或试图获取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管辖的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该禁令于2023年2月22日自然到期,此后相关部门并未寻求续期。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企业随后因被认定从事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被单独列入了实体清单(Entity List)。

时隔数年后,上诉方于2026年2月正式提起上诉,表示获得了比利时政府近期提供的新证据,而这些证据在2022年下达禁令时是无法获取的。基于此,上诉方不仅要求撤销2022年的临时拒绝令,还提出了一系列包含广泛诉求的救济措施:

要求对美方调查期间涉嫌的虚假陈述进行彻查。

要求美方提供签发禁令时政府宣誓书中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要求美国政府赔偿相关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要求从所有出口管制数据库和公开记录中彻底抹除该案件的所有相关提及。

要求美方发布公开更正,承认2022年的临时拒绝令是不当的。

针对上述诉求,美国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蒂莫西·G·斯图夫(Timothy G. Stueve)在5月14日出具的建议决定中给出了清晰的法律否定。法官指出,由于涉案的临时拒绝令早已于2023年2月失效且从未被续期,当前并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诉方的有效禁令。在缺乏现行有效命令的情况下,法官既无法对一个过期的禁令进行确认、修改或撤销,也无法评估其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以防止迫在眉睫的违规行为。强行做出裁决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因此该上诉在法律层面上已失去实际意义。

对于上诉方提出的一揽子附加救济诉求,法官同样予以全盘驳回。裁决明确强调,这些要求已完全超出了相关联邦法规(15 C.F.R. § 766.24)所赋予行政法官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即便美方在2022年签发禁令时确实存在失误且禁令依然有效,法官在法定职权内也无法指令官方机构执行包括费用赔偿、记录清除或公开道歉在内的任何纠错行为。这一最终裁决表明,在面对美国出口管制措施时,一旦短期禁令自然失效,被制裁方试图通过该特定上诉机制去追溯撤销历史记录并索要额外救济的法律路径将被彻底阻断。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这家车企拿到美国网联车准入许可,ICTS规则首例个案授权落地 2026-05-28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这家车企拿到美国网联车准入许可,ICTS规则首例个案授权落地

出口管制合规研究2026年5月28日

当地时间5月26日,沃尔沃汽车发布公告,宣布已获得美国商务部BIS下属的信息与通信技术和服务办公室(OICTS)签发的ICTS网联车规则下的个案特别授权(specific authorization)。这意味着沃尔沃可以继续在美国市场进口和销售网联汽车。

沃尔沃是这条规则下已知首家公开获得个案特别授权的车企。2025年1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网联汽车ICTS新规,禁止涉及中国或俄罗斯关联企业的网联汽车及特定软硬件的进口与销售。作为中国吉利控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沃尔沃与中国总部的股权关系使其直接落入这条规则的管辖范围。

沃尔沃在公告中表示,该授权是在与美国商务部及其他美国官员就公司治理、技术架构和数据安全问题进行"建设性对话"后获得的。这说明美方审查的关注点集中在三件事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能确保独立于中国母公司的运营决策,车辆技术架构是否实现了与中国供应链的所谓的有效隔离,以及数据安全机制是否防止敏感信息回流。

沃尔沃在美国市场的布局是这次获批的重要背景。沃尔沃在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设有制造工厂,迄今累计投资超过13亿美元,创造了2000多个就业岗位。2025年9月,沃尔沃宣布追加投资,计划在2030年前将两款新车型引入南卡工厂生产。

该公司美国总部设在新泽西州,约有400名员工,另有200名企业员工分布在全美各地。目前沃尔沃在美国48个州拥有281家经销商,经销商体系雇佣约11500人。去年,沃尔沃在美国庆祝了进入这个市场70周年。

据报道,同属吉利体系的极星(Polestar)目前尚未获得同样的授权。极星同日表示,正在"继续与美国当局合作,以满足已公布法规的要求"。据TechCrunch报道,沃尔沃今年3月宣布将把极星3(一款电动SUV,目前也在中国成都生产)的全部产线转移至美国工厂,这一产能转移安排可能也是沃尔沃获批的考量因素之一。

ICTS网联车规则:背景与要点

ICTS网联车规则是拜登政府末期推出的一项重大供应链安全规制,2025年3月17日正式生效。规则的法律基础是特朗普第一任期签署的第13873号行政令,该行政令授权商务部对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ICTS交易实施禁令。

除限制特定整车进口销售外,该规则重点聚焦两大技术系统:车载互联系统(VCS)与自动驾驶系统(ADS)。根据定义,VCS涵盖车辆实现外部通信所需的全部硬件组件及配套软件,ADS则指无需驾驶员介入即可操控车辆的自动驾驶软件。

该规则适用于在美国市场销售或进口销售车辆的企业,管制对象为总重低于10001磅(约4.5吨)的轻型车辆,已上路车辆不受追溯。相关限制措施将分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表如下:

三大核心禁令:

1. 中俄企业整车销售禁令:自2027车型年起,任何与中国或俄罗斯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企业(包括第三国注册但由中俄实体控股的企业)均不得在美国市场销售特定网联汽车。

2. 搭载中俄软件车辆禁令:同步自2027车型年起,禁止进口或销售任何搭载中俄关联企业提供的VCS和/或ADS软件的网联汽车。

3. 中俄VCS硬件进口禁令:针对无车型年概念的零部件,自2029年1月1日起;其余则自2030车型年起,全面禁止进口由中俄关联企业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VCS硬件及组件。

合规要求

最终规则明确要求:VCS硬件进口商及网联汽车进口商/制造商须每年向BIS提交《合规声明》,证实其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声明需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业务往来情况及供应链详情。

规则同步建立三大合规机制:

1. 通用授权:允许进口商和制造商在无需事先通报BIS的情况下开展低风险交易;

2. 特定授权:针对规则明令禁止的交易,企业可向BIS申请特别许可;

3. 咨询意见:企业可就特定交易是否受禁令约束向BIS申请正式裁定。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后,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发布“美国优先贸易政策”总统备忘录,要求美国商务部长审查关于网联车辆的规则制定,并提出“适当行动”建议,同时考虑是否应将 ICTS 交易管控范围扩大至更多网联产品。

不过,从2025年底到2026年,类似的“网联产品安全管控”议题,更多被FCC围绕Covered List和设备授权体系的一连串动作吸走注意力。无人机、关键组件和消费级路由器先后进入FCC国家安全管控视野,使外界对网联产品管制的观察重点,逐渐从美国商务部ICTS规则扩展到FCC设备授权与Covered List机制。

沃尔沃获得个案授权,是ICTS网联车规则执行阶段的第一个公开案例。它的意义在于验证了规则中"个案授权"路径确实可行,为其他受影响企业提供了参照。但这也说明,对于与中国存在股权或技术关联的车企,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已经从正常的进口流程变成了需要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的行政许可程序。

https://www.volvocars.com/intl/media/press-releases/529D5DA7B9332A2C/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继续制裁伊朗经济收入网络,涉10个中国实体 2026-05-20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继续制裁伊朗经济收入网络,涉10个中国实体

美国财政部OFAC2026年5月19日公布,制裁伊朗一知名外汇兑换机构及其关联的幌子公司,这些公司代表受制裁的伊朗银行监管数亿美元的交易。伊朗的外汇机构每年协同促成数十亿美元的外汇交易,使政权及其武装部队能够规避制裁,进入国际金融体系,并转移来自石油和石化销售的资金。受制裁伊朗外汇交易机构,Ebrahimi and Associates Partnership Company, commonly known as Amin Exchange。涉及中国的包括,

1、ARDEN ANGE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香港

2、BESTFORTUNA COMPANY LIMITED,香港

3、CHENG PAN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承攀有限公司),香港

4、GJADES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香港

5、GREAT SAIL SHIPPING LIMITED,香港

6、GS CHEMICAL TRANSPORTATION LIMITED,香港

7、NINGBO JIARUI TRADING CO., LTD. (Chinese Simplified: 宁波迦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慈溪

8、STARSHINE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星耀石化有限公司),香港

9、VERDA GAS CO LTD,香港

10、VIGOROUS TRAD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進盛貿易有限公司),香港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首例,为何指向欧盟对同方威视的调查 2026-05-18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首例,为何指向欧盟对同方威视的调查

出口管制和合规2026年5月18日

一、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机制出手,直击欧盟跨境调查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公告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认定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中国企业同方威视展开调查过程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这份公告处理的是同方威视案里的跨境取证问题。欧方查完同方威视在波兰、荷兰的子公司后,又要求调取中国服务器上的邮箱和数据,并要求中国境内关联方、银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按照司法部和商务部的说明,欧方是在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并强制中国银行机构配合调查,索要大量与调查无关的境内信息。

司法部公告的操作部分只落两条:认定欧盟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公告没有在正文援引《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所以条例层面,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可能仍可向司法部申请,经同意后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但这最多也只是个案审批程序,不能作为企业、银行自行配合欧方取证的依据。

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出台背景

欧盟内部原本就有国家援助规则,用来约束成员国政府补贴本国企业,防止扭曲统一市场竞争。但第三国政府给本国企业提供资金、税收优惠、融资便利,再让这些企业进入欧盟并购、公共采购和市场经营,原有竞争法和传统贸易救济工具很难直接覆盖。

在这种背景下,欧盟于2022年通过《外国补贴条例》,并自2023年起实施。FSR建立了三类主要审查机制:大型并购交易的事前申报,高价值公共采购项目的申报,以及欧委会依职权主动调查。

与传统反补贴调查相比,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审查前置。其可以在并购交割前、公共采购投标阶段,甚至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介入。

一旦欧委会启动深入调查,企业可能面临项目暂停、投标退出、信息披露压力增加,后续市场准入也可能受影响。对中国企业来说,这套规则已经直接影响欧洲项目推进、公共采购投标和日常经营。

三、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已针对多家中国企业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实施后,多家中国企业遭遇高强度调查,其中公共采购领域最明显。

中车青岛四方在保加利亚电动列车项目中被欧委会启动深入调查后撤回投标;隆基绿能、上海电气相关联合体在罗马尼亚光伏项目中受到调查后退出;中车唐山相关投标在葡萄牙里斯本轻轨项目中经历深入调查,后续以替换中车唐山相关分包商为条件继续推进。依职权调查领域,金风科技也已进入欧委会深入调查程序。

虽然公开案件中也有非中国主体,例如并购审查中的阿联酋电信、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但在公共采购和依职权调查这两类更直接影响项目投标、日常经营和产业竞争的案件中,中国企业明显更集中。这也是商务部后续认定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的重要背景。

同方威视案则在这个基础上,又把争议推进到跨境取证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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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方威视案:从现场检查到继续检查再到深入调查

2024年4月16日,欧委会作出检查决定,要求同方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企业接受检查,其中包括同方威视科技、Nuctech Warsaw和Nuctech Netherlands。4月23日至26日,欧委会对同方威视在波兰和荷兰的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这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实施后,欧委会首次动用此类强制现场检查工具。

2024年5月30日至6月5日,欧委会在布鲁塞尔继续检查;2025年4月3日至9日,欧委会再次继续检查。2025年12月11日,欧委会决定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

2026年1月23日,欧盟公报发布摘要公告。欧委会在公告中称,初步审查显示,同方威视可能自2018年7月12日以后接受了来自中国政府的多类外国补贴,并可能扭曲欧盟安检和威胁检测设备市场竞争。

欧委会关注的事项包括直接赠款、财政和税收激励、优惠融资支持等,涉及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银行贷款等问题。目前,欧委会已启动深入调查并提出初步关切。

五、得寸进尺:欧方要求调取中国服务器数据

2024年5月29日,同方威视在波兰和荷兰的子公司,Nuctech Warsaw和Nuctech Netherlands,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案号T-284/24。两家公司要求撤销欧委会2024年4月16日的检查决定,以及后续数据要求和legal hold数据保存要求;同时申请临时措施,请求法院在实体案件审理期间,先暂停这些要求的执行。

同方威视提出的核心抗辩,是欧委会的取证要求已经伸向欧盟境外。按照同方威视的说法,欧委会要求其提供存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文件,违反国际法;相关数据还涉及中国籍员工信息,如果移交给欧委会,可能违反中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使企业及相关人员面临中国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这项临时措施申请没有获得欧盟法院支持。2024年8月12日,欧盟普通法院院长在T-284/24 R中驳回申请。法院的思路很清楚:只要企业选择在欧盟内部市场经营,就不能简单用“数据放在欧盟之外”来挡住欧委会调查。否则,跨国企业只要把文件存在第三国服务器,就可以轻易削弱欧盟调查权。

法院对“中国法律冲突与制裁风险”也设了很高门槛。普通法院认为,同方威视提到的中国行政罚款主要是金钱性质,通常不足以构成临时措施意义上的“不可弥补损害”。

至于刑事处罚风险,法院指出,同方威视没有证明相关邮箱确实包含国家秘密,也没有证明其已经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数据出境许可并遭到拒绝。因此,法院认为,同方威视没有证明执行欧委会要求会使其必然面临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满足临时措施所要求的紧迫性。

随后,同方威视向欧盟法院上诉。2025年3月21日,欧盟法院副院长在C-720/24 P(R)中继续驳回上诉。欧盟法院延续了普通法院的判断:行政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定罪带来的不可挽回损害;企业也没有证明自己已经按照中国法律采取必要步骤申请授权,因此不能证明刑事责任风险已经达到足以暂停欧委会要求的程度。

这两份裁定只处理“要不要先暂停欧委会要求”,没有处理欧委会调查是否合法。结果是,T-284/24实体诉讼继续审,但欧委会调取中国服务器数据、要求设置legal hold的指令没有被暂停。

中国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要处理的,正是这种跨境取证冲突:企业不能一边被外国监管机关要求提供中国境内数据,另一边又独自承担违反中国法律的风险。司法部公告把欧盟在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仍然存在,但属于个案审批程序,未经同意前,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自行配合。

六、中国银行机构为什么成了关键

欧盟公报C/2026/545显示,欧委会在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时,已把“由行为可归因为中国政府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或贷款”列为重点审查事项。欧委会要判断贷款是不是优惠融资、资金能不能归因于第三国公共机关,就会追溯资金来源、贷款条件、授信安排、担保、关联交易和政府背景。

但银行绝不是普通材料的保管人。银行掌握的是深度敏感的客户信息、融资资料、账户往来、授信安排和大量境内金融数据。一旦欧盟调查要求中国银行机构配合,从中国境内调取、说明、核验或向境外传输材料,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它不再只是同方威视一家公司如何应对欧盟内部市场调查的问题,而是第三方金融机构是否在协助外国行政机关跨境攫取中国境内信息的问题。

这一越权行为,最终被中国官方公开披露并作出定性。2026年5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欧方近期不仅针对中国企业增加调查频次、扩大调查范围,还将对同方威视等企业的调查升级为深入调查,并强制中国的银行机构配合调查,不合理索要广泛的、与调查无关的大量中国境内信息,多家中国企业和银行机构在欧正常投资经营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欧方要求中国境内主体配合调取境内信息,会把涉案企业、境内母公司、银行机构、律所、咨询机构、审计机构、数据取证服务商、翻译人员,以及企业内部法务、财务和IT人员都纳入协助执行链条。

七、商务部先认定贸易壁垒,司法部再划定管辖边界

2024年7月10日,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对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采取的相关做法,发起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2025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最终结论,认定欧盟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商务部指出,欧方在调查中存在选择性执法、调查范围过宽、程序不透明、信息要求不合理、企业抗辩权受限等问题,已经影响中国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投资和经营活动。

这份调查还给出了一组关键背景:截至2024年11月底,欧盟发起的公共采购领域深入调查和依职权调查,都集中指向中国企业。相关企业反映,欧方信息要求宽泛,涉及母公司、境内关联方、境内财务数据和高管信息,提交期限短,合规成本高。商务部最终认定,这些做法对中国企业在欧投资、贸易和公共采购活动形成障碍。

商务部的贸易壁垒调查,解释了后续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为什么会启动。商务部先从贸易投资角度认定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对中国企业形成不合理障碍;司法部随后从管辖权角度,把其中针对中国实体的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两者处理的问题不同。商务部关注的是欧盟做法是否影响中国企业在欧投标、投资和经营;司法部处理的是外国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否不当适用于中国主体,尤其是欧方能否要求中国实体提供中国境内信息,能否把配合义务延伸到中国银行机构和其他组织。

这一安排有明确法律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经识别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可以予以公告。这里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就是司法部。

这也符合司法部在涉外法治中的一贯角色。外国法查明、国际司法协助、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分属不同制度,但都涉及外国法律、外国机关行为或外国法律程序如何进入中国法秩序。司法部作为国务院法治部门参与其中,逻辑上是连贯的。

八、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如何给本案定调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明确,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经识别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可以予以公告。这份公告正是依据这一机制,把欧方针对中国实体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公告正文怎么写,本身就是信号。司法部没有在公告正文中同步写入第六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直接落到禁止性规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企业、银行和协助方不能把第六条第三款当成自行配合的依据;本案的跨境取证要求先由中国法作出定性和阻断,极特殊情形只能另走个案审批。

这正好回应了欧盟法院两份临时措施裁定中的一个关键论证。在T-284/24 R和C-720/24 P(R)中,欧盟法院都强调,同方威视没有证明自己已经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数据出境授权并遭到拒绝。司法部公告跳过了“是否申请、是否获准”的程序争论,直接确认欧方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欧方很难再用“中国主管机关没有明示禁止”来反推可以调取中国境内信息。

边界很清楚:企业在欧盟境内提交当地经营资料、提出抗辩、参加听证、申请司法救济,属于正常合规应对;按照外国行政机关要求,从中国境内调取、整理、翻译并向境外提供服务器数据、母公司材料、银行信息、员工通信、客户资料、财务明细,属于另一类行为。如果这些要求已经被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相关组织和个人继续配合,就可能进入“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风险区。

中国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保护的,就是被夹在两套法律之间的企业。企业不能一边被外国监管机关逼着交中国境内数据,另一边又独自承担违反中国法律的风险。一旦相关做法被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作为个案审批程序保留,但企业、银行和其他协助方不能以“可以申请”为由先行配合欧方取证。

换句话说,相关中国企业不再只是单独面对外国执法压力。中国政府通过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介入后,欧方的跨境取证要求就不再只是企业合规问题,而进入国家间法律和管辖权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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