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继续制裁伊朗经济收入网络,涉10个中国实体
美国财政部OFAC2026年5月19日公布,制裁伊朗一知名外汇兑换机构及其关联的幌子公司,这些公司代表受制裁的伊朗银行监管数亿美元的交易。伊朗的外汇机构每年协同促成数十亿美元的外汇交易,使政权及其武装部队能够规避制裁,进入国际金融体系,并转移来自石油和石化销售的资金。受制裁伊朗外汇交易机构,Ebrahimi and Associates Partnership Company, commonly known as Amin Exchange。涉及中国的包括,
1、ARDEN ANGE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香港
2、BESTFORTUNA COMPANY LIMITED,香港
3、CHENG PAN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承攀有限公司),香港
4、GJADES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香港
5、GREAT SAIL SHIPPING LIMITED,香港
6、GS CHEMICAL TRANSPORTATION LIMITED,香港
7、NINGBO JIARUI TRADING CO., LTD. (Chinese Simplified: 宁波迦瑞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慈溪
8、STARSHINE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星耀石化有限公司),香港
9、VERDA GAS CO LTD,香港
10、VIGOROUS TRADING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進盛貿易有限公司),香港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首例,为何指向欧盟对同方威视的调查
出口管制和合规2026年5月18日
一、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机制出手,直击欧盟跨境调查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公告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认定欧盟利用《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中国企业同方威视展开调查过程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这份公告处理的是同方威视案里的跨境取证问题。欧方查完同方威视在波兰、荷兰的子公司后,又要求调取中国服务器上的邮箱和数据,并要求中国境内关联方、银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按照司法部和商务部的说明,欧方是在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并强制中国银行机构配合调查,索要大量与调查无关的境内信息。
司法部公告的操作部分只落两条:认定欧盟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
公告没有在正文援引《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所以条例层面,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可能仍可向司法部申请,经同意后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但这最多也只是个案审批程序,不能作为企业、银行自行配合欧方取证的依据。
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出台背景
欧盟内部原本就有国家援助规则,用来约束成员国政府补贴本国企业,防止扭曲统一市场竞争。但第三国政府给本国企业提供资金、税收优惠、融资便利,再让这些企业进入欧盟并购、公共采购和市场经营,原有竞争法和传统贸易救济工具很难直接覆盖。
在这种背景下,欧盟于2022年通过《外国补贴条例》,并自2023年起实施。FSR建立了三类主要审查机制:大型并购交易的事前申报,高价值公共采购项目的申报,以及欧委会依职权主动调查。
与传统反补贴调查相比,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审查前置。其可以在并购交割前、公共采购投标阶段,甚至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介入。
一旦欧委会启动深入调查,企业可能面临项目暂停、投标退出、信息披露压力增加,后续市场准入也可能受影响。对中国企业来说,这套规则已经直接影响欧洲项目推进、公共采购投标和日常经营。
三、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已针对多家中国企业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实施后,多家中国企业遭遇高强度调查,其中公共采购领域最明显。
中车青岛四方在保加利亚电动列车项目中被欧委会启动深入调查后撤回投标;隆基绿能、上海电气相关联合体在罗马尼亚光伏项目中受到调查后退出;中车唐山相关投标在葡萄牙里斯本轻轨项目中经历深入调查,后续以替换中车唐山相关分包商为条件继续推进。依职权调查领域,金风科技也已进入欧委会深入调查程序。
虽然公开案件中也有非中国主体,例如并购审查中的阿联酋电信、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但在公共采购和依职权调查这两类更直接影响项目投标、日常经营和产业竞争的案件中,中国企业明显更集中。这也是商务部后续认定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的重要背景。
同方威视案则在这个基础上,又把争议推进到跨境取证层面。

四、同方威视案:从现场检查到继续检查再到深入调查
2024年4月16日,欧委会作出检查决定,要求同方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企业接受检查,其中包括同方威视科技、Nuctech Warsaw和Nuctech Netherlands。4月23日至26日,欧委会对同方威视在波兰和荷兰的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这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实施后,欧委会首次动用此类强制现场检查工具。
2024年5月30日至6月5日,欧委会在布鲁塞尔继续检查;2025年4月3日至9日,欧委会再次继续检查。2025年12月11日,欧委会决定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
2026年1月23日,欧盟公报发布摘要公告。欧委会在公告中称,初步审查显示,同方威视可能自2018年7月12日以后接受了来自中国政府的多类外国补贴,并可能扭曲欧盟安检和威胁检测设备市场竞争。
欧委会关注的事项包括直接赠款、财政和税收激励、优惠融资支持等,涉及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银行贷款等问题。目前,欧委会已启动深入调查并提出初步关切。
五、得寸进尺:欧方要求调取中国服务器数据
2024年5月29日,同方威视在波兰和荷兰的子公司,Nuctech Warsaw和Nuctech Netherlands,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案号T-284/24。两家公司要求撤销欧委会2024年4月16日的检查决定,以及后续数据要求和legal hold数据保存要求;同时申请临时措施,请求法院在实体案件审理期间,先暂停这些要求的执行。
同方威视提出的核心抗辩,是欧委会的取证要求已经伸向欧盟境外。按照同方威视的说法,欧委会要求其提供存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文件,违反国际法;相关数据还涉及中国籍员工信息,如果移交给欧委会,可能违反中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使企业及相关人员面临中国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这项临时措施申请没有获得欧盟法院支持。2024年8月12日,欧盟普通法院院长在T-284/24 R中驳回申请。法院的思路很清楚:只要企业选择在欧盟内部市场经营,就不能简单用“数据放在欧盟之外”来挡住欧委会调查。否则,跨国企业只要把文件存在第三国服务器,就可以轻易削弱欧盟调查权。
法院对“中国法律冲突与制裁风险”也设了很高门槛。普通法院认为,同方威视提到的中国行政罚款主要是金钱性质,通常不足以构成临时措施意义上的“不可弥补损害”。
至于刑事处罚风险,法院指出,同方威视没有证明相关邮箱确实包含国家秘密,也没有证明其已经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数据出境许可并遭到拒绝。因此,法院认为,同方威视没有证明执行欧委会要求会使其必然面临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满足临时措施所要求的紧迫性。
随后,同方威视向欧盟法院上诉。2025年3月21日,欧盟法院副院长在C-720/24 P(R)中继续驳回上诉。欧盟法院延续了普通法院的判断:行政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定罪带来的不可挽回损害;企业也没有证明自己已经按照中国法律采取必要步骤申请授权,因此不能证明刑事责任风险已经达到足以暂停欧委会要求的程度。
这两份裁定只处理“要不要先暂停欧委会要求”,没有处理欧委会调查是否合法。结果是,T-284/24实体诉讼继续审,但欧委会调取中国服务器数据、要求设置legal hold的指令没有被暂停。
中国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要处理的,正是这种跨境取证冲突:企业不能一边被外国监管机关要求提供中国境内数据,另一边又独自承担违反中国法律的风险。司法部公告把欧盟在同方威视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仍然存在,但属于个案审批程序,未经同意前,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自行配合。
六、中国银行机构为什么成了关键
欧盟公报C/2026/545显示,欧委会在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时,已把“由行为可归因为中国政府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或贷款”列为重点审查事项。欧委会要判断贷款是不是优惠融资、资金能不能归因于第三国公共机关,就会追溯资金来源、贷款条件、授信安排、担保、关联交易和政府背景。
但银行绝不是普通材料的保管人。银行掌握的是深度敏感的客户信息、融资资料、账户往来、授信安排和大量境内金融数据。一旦欧盟调查要求中国银行机构配合,从中国境内调取、说明、核验或向境外传输材料,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它不再只是同方威视一家公司如何应对欧盟内部市场调查的问题,而是第三方金融机构是否在协助外国行政机关跨境攫取中国境内信息的问题。
这一越权行为,最终被中国官方公开披露并作出定性。2026年5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欧方近期不仅针对中国企业增加调查频次、扩大调查范围,还将对同方威视等企业的调查升级为深入调查,并强制中国的银行机构配合调查,不合理索要广泛的、与调查无关的大量中国境内信息,多家中国企业和银行机构在欧正常投资经营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欧方要求中国境内主体配合调取境内信息,会把涉案企业、境内母公司、银行机构、律所、咨询机构、审计机构、数据取证服务商、翻译人员,以及企业内部法务、财务和IT人员都纳入协助执行链条。
七、商务部先认定贸易壁垒,司法部再划定管辖边界
2024年7月10日,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对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采取的相关做法,发起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2025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最终结论,认定欧盟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商务部指出,欧方在调查中存在选择性执法、调查范围过宽、程序不透明、信息要求不合理、企业抗辩权受限等问题,已经影响中国企业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投资和经营活动。
这份调查还给出了一组关键背景:截至2024年11月底,欧盟发起的公共采购领域深入调查和依职权调查,都集中指向中国企业。相关企业反映,欧方信息要求宽泛,涉及母公司、境内关联方、境内财务数据和高管信息,提交期限短,合规成本高。商务部最终认定,这些做法对中国企业在欧投资、贸易和公共采购活动形成障碍。
商务部的贸易壁垒调查,解释了后续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为什么会启动。商务部先从贸易投资角度认定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对中国企业形成不合理障碍;司法部随后从管辖权角度,把其中针对中国实体的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两者处理的问题不同。商务部关注的是欧盟做法是否影响中国企业在欧投标、投资和经营;司法部处理的是外国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否不当适用于中国主体,尤其是欧方能否要求中国实体提供中国境内信息,能否把配合义务延伸到中国银行机构和其他组织。
这一安排有明确法律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经识别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可以予以公告。这里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就是司法部。
这也符合司法部在涉外法治中的一贯角色。外国法查明、国际司法协助、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分属不同制度,但都涉及外国法律、外国机关行为或外国法律程序如何进入中国法秩序。司法部作为国务院法治部门参与其中,逻辑上是连贯的。
八、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如何给本案定调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明确,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经识别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可以予以公告。这份公告正是依据这一机制,把欧方针对中国实体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公告正文怎么写,本身就是信号。司法部没有在公告正文中同步写入第六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直接落到禁止性规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企业、银行和协助方不能把第六条第三款当成自行配合的依据;本案的跨境取证要求先由中国法作出定性和阻断,极特殊情形只能另走个案审批。
这正好回应了欧盟法院两份临时措施裁定中的一个关键论证。在T-284/24 R和C-720/24 P(R)中,欧盟法院都强调,同方威视没有证明自己已经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数据出境授权并遭到拒绝。司法部公告跳过了“是否申请、是否获准”的程序争论,直接确认欧方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欧方很难再用“中国主管机关没有明示禁止”来反推可以调取中国境内信息。
边界很清楚:企业在欧盟境内提交当地经营资料、提出抗辩、参加听证、申请司法救济,属于正常合规应对;按照外国行政机关要求,从中国境内调取、整理、翻译并向境外提供服务器数据、母公司材料、银行信息、员工通信、客户资料、财务明细,属于另一类行为。如果这些要求已经被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相关组织和个人继续配合,就可能进入“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风险区。
中国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保护的,就是被夹在两套法律之间的企业。企业不能一边被外国监管机关逼着交中国境内数据,另一边又独自承担违反中国法律的风险。一旦相关做法被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申请机制作为个案审批程序保留,但企业、银行和其他协助方不能以“可以申请”为由先行配合欧方取证。
换句话说,相关中国企业不再只是单独面对外国执法压力。中国政府通过反不当域外管辖机制介入后,欧方的跨境取证要求就不再只是企业合规问题,而进入国家间法律和管辖权博弈。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欧盟最新对俄制裁FAQ合并版发布
出口管制和合规2026年5月12日
近日,欧盟委员会更新《对俄及对白俄罗斯制裁常见问题合并版》。文件围绕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833/2014、No 269/2014、No 692/2014 和 Regulation (EU) 2022/263,说明资产冻结、金融服务、贸易和海关、能源、软件、专业服务、运输等制裁措施的适用口径。
这份合并版FAQ由欧盟委员会服务部门起草,供成员国主管机关、欧盟经营者和个人参考。它本身没有创设新的制裁义务,欧盟法的最终解释权仍归欧盟法院。不过在日常执行中,银行、出口商、律师、审计机构和成员国主管机关都会把这类FAQ作为重要合规依据。
这次更新最需要看的,是资产冻结部分。
欧委会再次说明,交易审查不能停在清单筛查。一个公司即使没有被列入制裁清单,只要由被列名个人或实体拥有、持有或控制,其资产也可能进入冻结范围。交易方也不得向这类实体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这里要看的内容包括股权结构、治理安排、董事会影响力、实际经营控制、资金受益路径。
欧委会还对“控制”作了更具体的说明。文件提到,“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应按实际功能理解,不受公司法形式限制。董事会、管理层、监督机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都可能影响控制权判断。没有控股比例,不当然排除控制;没有直接收款,也不当然排除受益。
欧委会明确还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冻结:股份属于“资金”。如果股份归属于被列名人,就必须冻结。冻结范围包括表决权。对公司治理、基金份额、存托凭证安排来说,审查范围不能只放在资金流动上,还要看权利是否被行使。
文件还处理了冻结账户收款问题。欧委会说明,根据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269/2014 第7条,金融或信贷机构可以将第三方向被列名人支付的款项记入冻结账户,前提是新增入账资金也必须继续冻结。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可被视为已经通过转账履行付款义务;相关资金只有在被列名人除名并账户解冻后,才可能由其实际使用。
放到整本FAQ里看,欧盟对俄制裁的执行范围已经从名单、货物和金融交易,扩展到控制权、最终用途、第三国转口和集团内部安排。出口管制、共同高优先级物项清单、“不得再出口至俄罗斯”条款、软件和IT服务限制、油价上限、LNG转运、钻石进口、支付服务限制,都在处理同一类风险:俄罗斯通过间接路径获得受限货物、技术、资金或服务。
对中国企业来说,风险主要来自交易链条里的欧盟连接点。欧盟供应商、欧盟银行、欧盟保险、欧盟物流、欧盟技术、欧盟人员、欧盟境内业务,或者一笔交易全部或部分在欧盟完成,都可能触发欧盟制裁审查。中国企业作为买方、分销商、维修服务商、软件服务商、支付链条参与方或集团内部服务提供方时,要特别注意最终用途、再出口限制、受益人和控制权审查。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加大制裁伊朗革命卫队石油业务,涉中国4个实体
2026年5月1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制裁12名个人和实体,理由是支持伊斯兰革命卫队(IRGC)向中国出售和运送伊朗石油。伊斯兰革命卫队依赖经济宽松的幌子公司来掩盖其在石油销售中的角色,并将收入输送到伊朗政权。其中涉中国的是
1、HONG KONG BLUE OCEAN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香港藍海有限公司)
2、HONG KONG SANMU LIMITED, 香港
3、JIANDI HK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監地香港有限公司)
4、MAX HONOR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 香港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欧盟发布重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通报
出口管制合规研究2026年5月9日
当地时间5月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关于《2021/821号条例》(Regulation (EU) 2021/821,欧盟两用物项管制条例)的信息通报,集中披露欧盟各成员国在两用物项、网络监控物项及相关服务出口管制方面采取的国家级措施。
欧盟已经建立了覆盖出口、经纪服务、技术援助、过境和欧盟内部转移的两用物项管制框架,但在具体执行中,各成员国仍保留相当大的国家安全裁量空间。这份通报把这些成员国层面的附加规则摊开,供出口商、服务提供者和监管机构查照。
该通报先重点介绍了对“未列明物项”的兜底管制。
所谓未列明物项,是指没有被列入欧盟两用物项清单附件I的产品、软件或技术。按照《条例》第4条,如果出口商有理由怀疑这些物项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用途,成员国可以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
通报显示,保加利亚、捷克、丹麦、爱尔兰、克罗地亚、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奥地利、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芬兰、瑞典等国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比利时部分地区也有类似安排。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国在这一条下没有采取普遍性措施。由此可见,欧盟层面虽有统一框架,各国对兜底管制的使用强度并不一致。
通报还专门列出网络监控物项的出口管制安排。
《条例》第5条允许成员国对未列入附件I的网络监控物项设置出口许可要求,触发条件是出口商有理由怀疑这些物项可能被用于内部镇压,或严重侵犯人权、国际人道法。保加利亚、丹麦、爱尔兰、克罗地亚、意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等国已经采取相关措施,比利时部分地区也有规定。欧盟的两用物项管制已经不再只围绕传统军事安全和防扩散目标展开,监控技术、人权风险和数字治理正在进入出口审查视野。
该通报还列出成员国在经纪服务、技术援助和过境环节的措施。
经纪服务包括撮合、安排或促成两用物项交易;技术援助可能包括培训、维修、咨询、调试和技术指导;过境管制则针对非欧盟两用物项经由欧盟海关领土转运的情况。欧盟多国已经在这些环节上设置许可或禁止机制。企业即使没有直接出口货物,只要参与交易安排、提供技术支持或承担中转角色,也可能落入管制范围。
通报中篇幅最重、技术细节最密集的部分,是第9条项下的国家控制措施和国家清单。
按照该条,成员国可以基于公共安全、防止恐怖主义或人权考虑,对未列入欧盟附件I的物项设置出口许可或禁止。德国的国家清单尤其值得注意,涉及低温CMOS、参量信号放大器、低温冷却系统、干法刻蚀设备、半导体扫描电子显微镜、低温晶圆探针、相关软件和技术、GAA晶体管相关技术,以及量子计算机、量子控制组件和量子测量设备。德国还对量子计算机的物理量子比特数量、连接能力和量子门错误率作出细化描述,显示其管制已经深入到前沿技术参数层面。
通报显示,其他成员国的国家清单体现出不同风险关注。
西班牙关注无人机控制和干扰设备、公共网络监控系统等;意大利对可用于无人机、直升机和其他航空器的火花点火往复式或旋转式内燃机及其部件,在出口至亚美尼亚、伊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时设置许可要求;拉脱维亚、立陶宛则覆盖轻武器部件、特定软件、机床、电子元件、通信设备、半导体相关设备、测量仪器等更宽范围的物项。
这些看似分散的物项,可能指向同一个趋势:欧盟成员国正在用国家清单补上欧盟共同清单在前沿技术和地缘安全风险上的反应时差。
通报还涉及欧盟内部转移。
欧盟原则上强调内部市场自由流通,但《条例》第11条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对从本国转移到另一成员国的两用物项设置许可要求,尤其是当相关物项最终目的地在欧盟之外,并可能触发出口管制风险时。与此同时,第12条允许成员国设置国家通用出口授权,用于降低低风险交易的行政负担。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波兰、芬兰等国都有相关安排。这体现出欧盟制度的另一面:高风险交易被进一步收紧,低风险、可预期交易则通过通用授权维持效率。
该通报还列明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指定海关和处罚措施,提示违规后果可能从行政处罚延伸至刑事责任。
https://eur-lex.europa.eu/eli/C/2026/2595/oj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继续制裁伊朗武器和无人机供应链,涉8个中国实体和个人,含上海1个
美国财政部OFAC2026年5月8日公布,制裁位于中东、亚洲和东欧多个司法管辖区的10家个人和公司,理由是这些实体助长了伊朗军方获取武器及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应用于伊朗的沙赫德系列无人机(UAV)和弹道导弹项目。与此同时,美国国务院指定了四个与伊朗常规武器活动相关的实体。涉中国的包括,
1、LI, Genping (Chinese Simplified: 李根平), Ningbo, Zhejiang, China; Linked To: HITEX INSULATION NINGBO COMPANY LIMITED).
2、AE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艾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香港
3、HITEX INSULATION NINGBO COMPANY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宁波含特堡温材料有限公司)
4、HK HESIN INDUSTRY CO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香港赫新實業有限公司),香港
5、MEENTROPY TECHNOLOGY HANGZHOU CO LTD (Chinese Simplified: 觅熵科技 杭州 有限公司),杭州
6、MUSTAD LIMITED,香港
7、THE EARTH EYE CO (a.k.a. BEIJING MUMEI STARRY SKY TECHNOLOGY CO LTD; a.k.a. BEIJING MUMEI XINGKONG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昌平
8、YUSHITA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IMITED (Chinese Simplified: 昱思达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英国制裁涉俄罗斯的2家中国企业
合规观澜2026年5月5日
当地时间2026年5月5日,英国宣布了一系列新的制裁措施,旨在遏制俄罗斯无人机的生产,最新制裁行动针对35个个人和实体,英方称他们向俄罗斯提供无人机部件和其他关键军事物资。此次制裁涉及2家中国企业。
一、此次被制裁的中国企业
1.M9 LOGISTICS (HK) LIMITED——中国香港企业
制裁原因:向俄罗斯提供相关商品或技术
制裁措施:资产冻结、信托服务制裁、董事资格取消
2.M9 LOGISTICS CO., LTD/Shanghai Shira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上海石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制裁原因:向俄罗斯提供相关商品或技术
制裁措施:资产冻结、信托服务制裁、董事资格取消
列入名单制裁日期:2026年5月5日。
二、英方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于资产冻结采取的措施
如果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指定人员的资金或经济资源,您必须:
• 冻结这些资金或经济资源
• 不得处理这些资金或经济资源,也不得将其提供给指定人员或使其受益,除非法律中有您可以依赖的例外规定,或者您已获得OFSI(金融制裁执行办公室)的许可
• 向OFSI报告任何调查结果
如果您是相关公司,您须承担金融制裁规定的义务。
OFSI收到的信息可能会根据法规“信息和记录保存”部分的规定以及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披露给第三方。
不遵守英国金融制裁立法或试图规避其规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合规观澜观点
建议相关企业立即开展全维度穿透式合规筛查,对交易对手、供应链、高管及实际控制人进行动态核验;严格落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核查,完善交易留痕与合规文档管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隔离高风险人员与业务关联;审慎使用英国及追随制裁司法辖区金融、信托、法律服务。同时建立制裁清单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寻求境内外专业法律支持,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单边制裁带来的法律合规与商业风险。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为受制裁实体采购半导体设备:美国司法部对亚美尼亚籍中间商提起刑事指控
涉外合规与风控2026年4月30日
美国司法部(DOJ)于2026年4月15日披露,一名亚美尼亚籍男子承认共谋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并在未获得BIS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俄罗斯出口商品。
该男子于2025年8月被引渡到美国,涉嫌通过亚美尼亚,非法向俄罗斯转运半导体制造设备。司法部同时指出,该男子相指使同伙开设亚美尼亚银行账户,试图规避制裁,同时向美国公司隐瞒货物的真实最终用户。
一、背景概览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对乌克兰进行“特别军事行动”,BIS随即对俄实施大范围出口限制,要求出口受EAR管制的CCL第3至9类物项须事先获得许可证,且许可申请原则上予以拒绝。本案被告也在这一节点被俄方共谋者引入,充当“代购人”(straw purchaser),以亚美尼亚买家名义向美国供应商采购受控商品,再经亚美尼亚转运至俄罗斯。
本文所依据的原始材料为2024年9月5日归档的修订版刑事控告书及及其所附执法特工宣誓证词。该文件系执法特工为申请逮捕令而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并非正式起诉书或定罪判决。
【涉案主体】
被告:亚美尼亚公民,居住于埃里温,本案唯一被告,在阴谋体系中扮演前端采购中间人角色,负责以自身名义向美国及德国供应商下单,收货后转运俄罗斯。
俄罗斯公司V:注册于俄罗斯泽列诺格勒,以向俄罗斯客户销售制造及技术设备为主营业务,与俄情报系统关联采购网络有业务往来。2023年2月24日被OFAC列入SDN名单。在本案中作为付款方、货物实际接收方及犯罪企业的组织平台。
俄方共谋者:俄罗斯公司V的高管及员工
美国公司甲:主营高功率射频发生器及等离子处理工具,涉案物项为Matrixx Standard HiPIMS开关模块。
美国公司乙:生产溅射靶材及蒸发颗粒,涉案物项为用于半导体研究的铝及铟氧化物/铅氧化物蒸发颗粒。
美国公司丙:提供工业自动化解决方案,涉案物项为PLC 5100系列模拟量输入/输出控制模块。
美国公司丁:设计并生产单晶圆薄膜处理系统,涉案物项为LSC-4000大型基底清洁机及SWC-3000单晶圆清洁机。
德国公司甲:生产真空泵及压缩机,涉案物项为Elmo Rietschle侧道式鼓风机。
受制裁俄方终端实体:
Dukhov自动化研究所(VNIIA),设计核弹头的联邦国家单一制企业,2022年2月24日列入BIS实体清单,2023年2月24日列入OFAC SDN名单,同时受欧盟制裁;
中央化学与机械研究所(TsNIIKhM),2020年10月已列入OFAC SDN名单;
鲍曼莫斯科国立技术大学,2023年11月2日列入OFAC SDN名单,与俄国防工业集团ROSTEC存在合资关系;
NM-Tekh,俄罗斯半导体制造商,2022年3月9日列入BIS实体清单;
泽列诺格勒纳米技术中心(ZNTC),2022年8月2日列入OFAC SDN名单,2023年2月27日列入BIS实体清单。
二、违规事实
【犯罪模式】以亚美尼亚为中转地的转口规避
阴谋自2022年2月24日前后开始,并至少持续至该修订版刑事控告书提交时,被告与俄方共谋者甲、乙、丙共谋,以亚美尼亚为中转地,将受EAR管辖物项无证出口至俄罗斯,并以欺骗性手段妨碍商务部、OFAC及CBP的执法职能。
被告在阴谋体系中充当“代购人”,对外以亚美尼亚客户名义采购,对内持续转发美方来函并按俄方指令行事;付款资金由俄罗斯公司V经其亚美尼亚银行账户中转,货物收讫后即转运俄罗斯。
对各执法机构的欺骗手段包括:向出口商提供虚假终端用户信息、隐瞒SDN实体俄罗斯公司V在交易中的实际角色,并通过隐瞒真实目的地及最终收货人,导致出口运输文件中显示无需提交电子出口信息(EEI)。
原文翻译节选:
“在俄罗斯于2022年2月24日对乌克兰发动全面入侵、以及美国对俄罗斯实施额外制裁和出口限制之后不久,被告便成为替俄罗斯共谋者及俄罗斯公司V购买美国原产货物的“稻草买家”或代购者。2022年5月,他向俄罗斯共谋者1号发送了关于在亚美尼亚开设银行账户的指示,目的是规避制裁。在与美国公司谈判购买产品时,他自称是亚美尼亚买家,同时与俄罗斯共谋者进行秘密通讯;在这些通讯中,俄罗斯共谋者向他下达指令、向他支付货款,并让他安排通过亚美尼亚将货物转运至俄罗斯。”
“2023年3月1日,俄方共谋者甲向美国公司丁CEO及另一名员工发邮件,告知俄罗斯公司V已被列入SDN制裁名单,并附上OFAC公告链接。俄方共谋者甲将SDN列名称为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事由。”
【交易一】美国公司甲HiPIMS开关模块转口既遂
2022年5月,被告通过其亚美尼亚主体将受管制的HiPIMS开关模块违规转运至俄罗斯公司V,并在收货后将该物项转运至俄罗斯公司V。根据宣誓证词,BIS确认该物项自2022年5月9日起对俄罗斯出口或再出口需取得许可证,但执法人员未查询到相关许可证记录。交易过程中,美国公司甲曾要求被告提供亚美尼亚终端用户信息,被告未如实披露俄方实际收货人及后续转运安排;同时,因其隐瞒真实目的地和最终用户,相关运输文件显示无需提交电子出口信息(EEI)。后续查获的转售合同、付款记录及被告签署/盖章的装箱单,进一步印证该物项由被告转售并转运至俄罗斯公司V。宣誓证词还根据合同编号、邮件往来及内部跟踪记录推断,该物项的可能实际终端用户为已受制裁的俄罗斯机构 TsNIIKhM。
【交易二】美国公司乙蒸发颗粒采购与制裁规避
2023年夏季,被告受已列入SDN名单的俄罗斯公司V委托,隐匿其身份向美国公司乙采购用于鲍曼大学的蒸发颗粒,在收取约3,050美元卢布汇款后向美方支付1,870美元。
交易期间,俄方明确指示仅申报亚美尼亚实体以规避终端用户声明(BIS 711表)审查;虽然被告一度因无法提供声明请求美方实体退款,但因美方后续放弃坚持,货物于9月顺利交付。宣誓证词认定,被告通过充当采购与资金中介,使美企在无OFAC许可下实质性与SDN实体发生交易,违反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交易三】美国公司丙自动化控制模块转运
俄方共谋者甲指使被告以个人名义向美企订购PLC模块,并计划了美国-亚美尼亚-俄罗斯的转运路径。2022年8月,货物抵亚当日即被转运至俄。该行为虽发生于管制前,但被定性为规避监管的惯常犯罪模式,足以证明被告隐匿俄方收货人的主观故意。
【交易四】美国公司丁LSC-4000清洁机采购未遂
俄方共谋者甲在直接向俄发货受阻后,转而以亚美尼亚客户名义向美国公司丁采购LSC-4000大型基底清洁机(用于硅基蓝宝石半导体晶圆及显示面板制造),试图复制经亚美尼亚转口的惯常手法。美国商务部已确认该产品在2022年4月尚未对俄列控,但俄方共谋者甲主观上相信须持证出口,其中止直采后立即转寻亚美尼亚替代买家的行为,被宣誓证词认定为规避出口管制法律的行为。交易最终未能完成。
原文翻译节选:
Para.76
“至此,被告已在整个犯罪框架内完成了多笔交易,均以名义终端用户身份出现,实则将货物发往俄罗斯。他了解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并明白必须由自己而非俄罗斯实体V直接采购,方能规避管控。这进一步证明他在参与上述活动期间系出于故意。”
Para.87
“2022年8月,俄罗斯公司V寻求采购一台Elmo Rietschle侧道式鼓风机。俄方共谋者甲指被告以发货至亚美尼亚的方式采购该零部件,从而向卖方(德国公司甲)隐瞒任何俄方实体的参与……俄方共谋者甲对被告采购侧道式鼓风机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和审批。俄罗斯公司V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证据显示该货物实际上被发往了俄罗斯。”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依据美国司法部2026年4月15日新闻稿,KIRAKOSYAN已就一项共谋违反联邦法律罪名认罪,最高可面临五年监禁。另据法院案卷显示,法院已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接受认罪相关事实认定的命令(Order Accepting Findings of Fact (Plea));但从目前可见案卷信息看,尚未见最终量刑判决。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加拿大发布制裁规避红旗信号指南
涉外合规与风控2026年4月29日
加拿大全球事务部(Global Affairs Canada)于近期更新并发布《加拿大制裁——红旗信号》(Canadian sanctions – Red flags)指南,梳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日常交易中可能遭遇的制裁规避风险信号。该指南涵盖企业结构与所有权变动、指定人员关联、两用/高风险物项、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地理位置、金融支付及货运安排七大类别。
导引 “所列红旗信号并不构成穷举,仅作为识别可疑交易的参考工具。一旦交易触发一项或多项红旗信号,即可能存在制裁规避或违规风险。在此情况下,当事方可进一步调查,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认相关交易是否符合加拿大制裁法律及配套法规要求。”
【指南内容--风险场景识别】
(一)企业结构与所有权变动
2022年2月24日或后续出口管制或制裁变动后,客户业务活动突然发生变化,且此前对该类物项几乎无采购记录。
对该公司既往业务往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或成立后业务记录明显缺失。
对公司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某类产品(如半导体或机械零部件)对第三国出口量显著增加,而此前对该目的地的贸易此前极为有限甚至从来没有。
现有客户的订单数量或金额出现异常增长。
客户几乎无商业背景或系近期新设立主体。
公司持股结构发生变化,将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制裁实施前后,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人)发生变更。
尽管表面上直接持股比例低于50%的门槛,指定人员对某一主体仍存在实际控制的可能。
现有客户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收购、经营地址变更、业务性质变化,或注册董事发生重大调整。
将股份从受制裁实体转让至由相同个人或实体设立的非受制裁实体(通常在同一地址注册)。
借助复杂的公司结构、信托安排,或通过亲属、密切关联人士等代理手段,掩盖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
(二)指定人员关联
交易或协议一方与受制裁实体或个人存在现有或历史关联,或在俄罗斯设有分支机构,或存在其他值得关注的联系。
交易一方或多方与受加拿大限制性措施约束的国家的国有企业存在关联。
交易一方曾与指定人员或实体签订合资或合作协议,或与指定人员维持其他关联。
当事方试图绕过或规避合规核查,例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三)两用/高风险物项
交易涉及受制裁物项(Sanctioned)、两用物项、扩散敏感物项或军事物项(包括《通用高优先级物品清单》或《经济关键物品清单》中所列物项,且存在被转道俄罗斯风险的)。
“The transaction involves sanctioned, dual-use, proliferation-sensitive or military goods (including goods on the Common High Priority Goods List, or Economically Critical Goods List where diversion to Russia is a risk).”
新客户的业务涵盖军事或两用物项贸易,且于2022年2月24日后在境外注册成立。
客户直接或间接参与受限或高风险物项的供应、销售、采购或交付。
与公司此前无业务往来或对其毫不了解的客户,或明显是市场新入者却寻求采购高风险物项。
存在迹象或怀疑当事方将货物归入不受制裁或出口管制约束的虚假HS编码。
客户与根据公开信息已知或疑似向俄罗斯出售受制裁物品或技术的公司存在关联。
所订购物项与目的地国家的技术水平不符,例如向没有电子工业的国家出口半导体制造设备。
(四)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
客户拒绝接受与产品相关的安装、培训或维护服务。
客户不愿说明产品最终用途,包括拒绝填写最终用户声明表格。
两用物项拟议用途所在行业受到的监管较少或较宽松。
以化名标注中间商及最终用户身份。
采购方对材料来源或原产地含糊其辞。
客户拒绝接受合同中的"禁止再出口"条款,或(如适用)"禁止向俄罗斯出口"条款。
产品性能与买方或所列最终用户的业务性质明显不符,例如,一家小型面包店订购高性能计算机。
客户以各种手段掩盖产品最终目的地和用途,包括提供模糊、不完整的信息,或在被追问时刻意回避,尤其涉及以下方面:
产品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
产品是供国内使用还是再出口
交易中是否有第三方参与
所声称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为民用,但经核查显示客户或交易相关方存在军事背景。
客户对产品性能特征并不了解,却仍坚持采购。
对标准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以掩盖最终客户身份。
使用个人邮件账户而非公司邮箱进行往来。
借助壳公司及其他法律安排掩盖所有权、资金来源或涉及国家,尤其是受制裁司法管辖区。
涉及公司结构或信托安排复杂程度与客户业务规模明显不相称的实体,或使用涉及离岸公司的信托或复杂架构,或与俄罗斯友好国家存在关联的实体。
交易相关方的电话号码或区号与预期国家不符。
贸易/金融文件中对货物的描述模糊或具有误导性。
有证据或合理怀疑文件或其内容存在伪造、虚假、不准确或缺失的情形。
物项或服务与采购方业务性质不符。
客户采用复杂结构掩盖其参与交易的情况,例如分层信用证、壳公司、中间商或经纪人,且此类间接交易安排缺乏明确的经济合理性。
所有沟通均通过一名明显持有全面授权书的代理人转达,或在需要时高层管理人员从未参与讨论。
交易涉及几乎无网络存在的实体,例如无公司网站或域名邮箱,或现有网站/档案上的信息前后矛盾。
涉及位于离岸金融中心、历史上专门服务于受制裁司法管辖区客户或与政治敏感人士(PEPs)相关交易的律所或公司服务提供商。
在壳公司注册门槛较低的司法管辖区,以综合贸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自由贸易区实体的形式注册。
(五)地理位置
所声明最终用户所在国与下单所在国不一致。
以住宅地址,或多家紧密关联公司共用地址经营复杂的跨国业务。
IP地址与客户所报告的所在地数据不符。
交易一方位于受加拿大制裁或更广泛限制性措施约束的国家的邻国,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措施。
交易一方与多家公司或控股公司共用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场所,尤其是经营类似物项或与受制裁实体存在关联的公司——这可能意味着通过多个壳公司掩盖受制裁和管制物项的非法贸易。
客户地址存在问题,例如系住宅地址、不存在的地址,或缺乏明确的经济合理性;此外,客户地址、人员或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与公开制裁名单上的信息相同或高度相似。
客户实际位于俄罗斯采购网络运营所在国,或毗邻该国,或与该国存在其他关联。
将股份从受制裁实体转让至由相同个人或实体设立的非受制裁实体(通常在同一地址注册)。
新客户或交易涉及位于受加拿大限制性措施约束国家、或已知被用于规避制裁的国家的公司。
(六)金融支付
在传统避税港注册的壳公司存在国际电汇交易模式,且通常涉及注册地以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非居民银行业务)。
要求使用非常规支付路径,例如SWIFT体系之外、通过规模较小的境外银行,或使用加密货币。
客户愿意以现金支付高价值物项,而正常情形下该类交易通常需要融资安排。
将发票金额拆分为多笔小额款项以规避出口管制限额,或以明显异常的方式分拆付款,目的明显是规避监管。
客户支付价格显著高于该物项已知市场价格。
向毗邻受制裁国家的港口的进口商、出口商、代理人或经纪人进行汇款或转账——例如,与受制裁国家接壤且未对该国实施制裁的国家,本身即对该国采购受制裁物项具有天然吸引力。
收取明显不合比例的运输费用,且无合理说明。
来自不属于交易参与方、且未列于最终用户声明或其他适用文件上的第三国实体的付款。
某钱包与网络犯罪活动存在关联(如勒索软件赎金支付)。
涉及受制裁人员家属或关联人士的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
涉及虚拟货币或其他替代性金融渠道的交易。
试图存入大额现金但无合理说明。
(七)货运安排
货运收件人为邮件中转机构、物流公司或贸易公司。
交货日期模糊,或交货地点为偏远目的地。
在最后一刻更改货运指令,与客户历史记录或商业惯例相悖,或将受制裁国家(如俄罗斯或白俄罗斯)实体变更为其他国家实体。
要求将受管制物项拆分为多批小货运输(可能意味着试图规避执法检查)。
货物经由特定转运节点(即"规避枢纽")交付、发出或中转,这些节点通常与受制裁国家存在业务往来,并被用于非法转道受限物项(如目的地为俄罗斯的货物)。
交易中货物可能被供应给转运枢纽中的“经销商”,再转售给与指定人员或个人存在关联的公司。
货物在受加拿大限制性措施约束的国家境内交付、发出或中转。
运输路线不清晰,或涉及多个第三国的复杂路线。
交易涉及出口管制法律薄弱或执法力度不足的国家的个人、公司或货运路线。
货运或付款路径与正常地理或贸易规律不符,或与客户预期业务活动不符——例如物项与采购方业务性质不符。
使用船对船转运。
将货运代理公司列为货物目的地。
将物项经由俄罗斯转运至其他目的地。
在单笔交易中使用多家第三国货运代理或承运人。
【完】新法速递、新闻速达、律师解读,法律实务分享。关注出口管制与制裁、跨境争议。本公众号由邱梦赟律师团队管理。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财政部制裁伊朗影子银行网络,涉中国14个实体和个人
美国财政部2026年5月1日公布,对三家伊朗外汇兑换所及其关联的幌子公司制裁,包括Pedram Pirouzan and Associates Partnership Company, Nasser Ghasemi Rad and Associates Partnership Company,Tahayyori and Associates Partnership Company,所谓的幌子公司中涉中国的包括
1、LI, Xinchun (Chinese Simplified: 李新春),青岛
2、ARCHITECTONIC CORP LIMITED香港
3、ATLA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香港
4、BLINCHE TRADING LIMITED,香港
5、CENTRAL PARK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中港匯有限公司),香港
6、LIGHTBORN GOODS TRADING LIMITED,香港
7、MULLINGAR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木林貿易有限公司),香港
8、ONBOARD SHIP MANAGEMENT LIMITED,香港
9、QINGDAO HAIYE OIL TERMINAL CO., LTD. (Chinese Simplified: 青岛海业油码头有限公司)
10、SINOBOS LIMITED (Chinese Traditional: 新力博源有限公司),香港
11、SISU PRIME LIMITED,香港
12、TERODA INTERNATIONAL LIMITED,香港
13、VERDITA TRADING LIMITED,香港
14、ZOELLA TRADING LIMITED,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