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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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联邦通讯委FCC重新划定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受管制范围 2026-08-22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联邦通讯委FCC重新划定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受管制范围

当地时间8月20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防部最新作出的国家安全认定,修订7月28日纳入受管制清单(Covered List)的“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范围。

此次调整重新界定了电力逆变器领域的“外国生产”和“电力逆变器”两个概念,符合第45X条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条件的产品被排除,受管制的逆变器范围也进一步收窄,同时将以太网等有线连接明确纳入通信功能范围。

美国国防部认定,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5X条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条件的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不再属于美方此前国家安全认定针对的“外国生产”产品。

FCC据此调整清单范围。文件援引2025年相关法律规定称,第45X条税收抵免对“受禁止外国实体”的物质援助设置限制。美国国防部据此认为,符合第45X条条件的逆变器可以视为美国国内生产产品,不具有美方此前国家安全认定所称的不可接受风险。

FCC随后将这一标准写入“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的定义。按照新定义,只要逆变器符合第45X条先进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条件,或者符合美国政府采购规则中的“国内最终产品”标准,就不属于Covered List所称的“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后一项标准要求产品在美国制造,并达到相应的美国国内零部件成本比例。2024年至2028年交付的产品,国内零部件成本需要超过总零部件成本的65%;2029年起提高到75%。

就电力逆变器这一类别而言,与7月28日相比,新定义增加了第45X条这一条独立判断路径。此前,逆变器是否属于“外国生产”主要依据48 CFR § 25.101(a)中的“国内最终产品”标准判断。现在,即使产品不满足这一标准,只要符合第45X条税收抵免条件,也可以排除在“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的定义之外。

此次调整只适用于电力逆变器。FCC没有在这份公告中同步修改无人机、路由器和先进机器人设备中“外国生产”的认定标准。上述四类产品条目均使用了“外国生产”这一表述,但无人机、路由器、先进机器人设备和电力逆变器仍分别结合各自对应的美方国家安全认定确定具体范围。

7月28日的定义覆盖双向电力设备或系统,包括微型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集中式逆变器和混合型逆变器,同时要求设备包含能够通过WiFi、蜂窝网络、蓝牙或类似方式实现远程通信、控制、感知、数据收集或监控的组件。8月20日的新定义增加了并网要求,同时将以太网和其他有线连接明确写入通信方式。

调整后的定义只覆盖符合UL 1741相关定义的并网型逆变器。UL 1741是UL制定的分布式能源用逆变器、变流器、控制器及互联系统设备标准,FCC此次引用其中关于并网型逆变器的定义,将监管范围限定为能够与公共电网并联运行、为负载供电并可能向电网送电的设备。无法连接公共电网的非并网型逆变器被排除。美国国防部认为,这类设备造成的影响通常局限于本地系统,不会对互联电力系统构成美方所称的国家安全风险。

美方此前国家安全认定明确列举WiFi、蜂窝网络、蓝牙以及其他类似连接方式,此次美国国防部进一步解释,“类似连接”包括有线连接。包含或者被设计、配备、配置为可以接受具有以太网等有线连接能力组件的设备,也可能落入Covered List。

8月20日更新后的Covered List正文仍写作“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但获得美国国防部或国土安全部有条件批准的除外”。清单脚注明确要求按照相关美方国家安全认定中的定义理解“电力逆变器”,具体范围仍以此次美方国家安全认定中的定义为准。

外国生产逆变器企业还可以申请“有条件批准”。企业可以向美国国防部或者国土安全部提交材料,请求美方认定特定产品不存在其所称的不可接受国家安全风险。获得有条件批准后,相应设备可以排除在Covered List之外。FCC表示,如果美国国防部或国土安全部进一步认定某一逆变器或某类逆变器不构成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还会继续更新清单。

在FCC现行规则下,进入Covered List后最主要的影响是设备授权。受管制设备不能获得新的FCC设备授权,申请人在提交设备授权申请时还必须作出认证,确认相关设备不会因为属于“covered equipment”而被禁止取得授权。FCC同时确认,7月28日针对为减轻美国消费者损害而进行的软件和固件更新所给予的I类和II类许可变更豁免,继续适用于此次重新定义后的逆变器。

FCC近年来对Covered List的使用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早期条目主要针对华为、中兴、海康威视、大华等具体企业。此后新增的无人机、路由器、电力逆变器和先进机器人设备,则开始按照产品类别、生产地点和技术功能划定范围。FCC在本次公告中明确指出,此次逆变器设备按照生产地点识别,不以具体实体作为识别基础。 

与此同时,FCC还在推进Covered List规则体系调整。8月7日刊登于《联邦公报》的第三次进一步规则制定建议通知提出,将清单区分为以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为基础的条目和以生产地点为基础的条目,并拟在FCC官网清单中分两栏展示。目前这一拆分仍处于拟议阶段。

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A-26-870A1.pdf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修订一实体清单中国实体,删除该实体下2个香港地址 2026-08-22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修订一实体清单中国实体,删除该实体下2个香港地址

2026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BIS宣布,修订实体清单中的一个中国实体条目,将Arrow Electronics (Hong Kong) Co., Ltd条目下的2个地址删除,分别是2/F and 3/F, Green 18, Phase 2, Hong Kong Science Park, Hong Kong,和Units 11001-11008E & 11001-11012W, 11th Floor, ATL Logistics Centre B, No. 8 Container Port Road South, Kwai Chung, Hong Kong。该实体是2025年10月9日被列单,理由是向伊朗提供美国产管制无人机电子零部件用于中东和海湾(胡塞武装等)

【相关链接--2025年10月8日美国商务部新增29个实体清单条目,其中涉中国19个,含上海5个上海国际经贸合规法律服务平台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移除实体清单一土耳其实体 2026-08-22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移除实体清单一土耳其实体

2026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BIS宣布,移除实体清单中土耳其实体Atempo Proje Taahhüt Ses ve Görüntü Sistemleri Anonim Şirketi İstanbul Şubesi, Bülent Ecevit Bulvarı。该实体于2025年9月16日被列单,理由是将美国出口管制物项转让给俄罗斯,当时同时被加注脚注3。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白宫发布国家安全科技战略,更新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 2026-08-20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白宫发布国家安全科技战略,更新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

近日,美国白宫发布《国家安全科学与技术战略》(National Secur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rategy,NSSTS)。这份24页的文件由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制定,用于落实2025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同时回应《芯片与科学法案》关于制定经济安全、科学研究和创新战略的要求。

该文件把科技领导力本身视为美国国家安全目标,并把当前科技竞争概括为四个方向:聚焦科技战略竞争、建设技术韧性、加快创新、保护国家安全科技。

这份战略首先提出,美国面临的科技安全风险已经不局限于传统军事技术。文件认为,外国竞争者正在投入先进技术及其军事应用,通过关键矿产、供应链、知识产权、敏感数据和新兴技术等多个渠道挑战美国科技优势。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承认,过度监管和低效率的旧政策可能拖慢美国创新,因此要求在“保护科技”和“保持创新能力”之间寻找平衡。

特朗普政府没有把出口管制、投资审查等工具单独拿出来讨论,而是把这些工具放进一套完整的科技竞争框架中。前面三个支柱分别讨论美国重点发展哪些技术、如何提高供应链和技术体系韧性、如何加快创新,第四支柱再集中讨论科研安全、投资监管、出口管制和数据监管。

第一支柱:聚焦科技战略竞争

白宫首先确定美国国家安全科技竞争的重点。文件把水下、太空以及人工智能和自主系统列为保持战场优势的三个优先方向,同时把空中优势、远程打击、指挥控制通信计算机网络情报监视侦察等列为重要能力。

在支撑这些能力的关键技术中,白宫列出了先进制造与材料、人工智能与自主系统、通信网络、未来计算、高超音速和先进导弹、核能、半导体与微电子、空间技术等领域。

附录A进一步更新了美国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人工智能领域包括基础模型、大语言模型、多模态模型、机器人与具身智能、多智能体系统等;未来计算包括高性能超级计算和AI计算;半导体领域则包括设计自动化工具、先进制造工艺和设备、先进封装、AI专用硬件和新型材料。

白宫还要求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围绕这些关键和新兴技术协调制定下一层级的技术专项战略或计划。

第二支柱:建设技术韧性

这一部分的核心是降低美国对脆弱技术和供应链的依赖,并防止外国对手进入美国关键技术体系。白宫要求识别技术供应链中的单点风险,加强关键基础设施、材料替代、供应链来源验证和产业回流,同时在美国国内供应不足时更多依赖可信盟友和伙伴。

白宫在这里直接列出了几项已经存在的科技安全工具,包括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受管制清单(Covered List)、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的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审查机制(ICTS)以及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利用这些机制防止外国对手进入和利用美国关键技术系统和供应链,并推动盟友和伙伴采取协调措施。

美国科技安全监管的范围已经超出传统出口管制。出口管制主要处理技术和物项向外流动的问题,Covered List、ICTS、联邦采购安全等机制则进一步覆盖外国设备、服务和供应商进入美国通信网络、关键技术系统和政府供应链等场景。

第三支柱:加快创新

这一部分与出口管制同样存在直接联系。白宫要求美国政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和监管负担,更新或者取消过时规则,并简化现有国家安全豁免和例外机制,以便加快技术测试、研发、采购和商业化。

在减少监管负担的同时,白宫还明确提出BIS正在推进多项“放松管制型出口管制行动”。特朗普政府希望把限制更多集中在外国对手和高风险技术,同时减少美国企业、盟友和伙伴之间被认为没有必要的制度障碍。

第四支柱:保护国家安全科技

白宫把这一支柱定义为“保护国家安全科技”,目标是防止外国窃取、转移和利用美国科技能力,同时避免安全措施影响美国科研和创新效率。具体措施依次包括科研安全、外国投资审查、对外投资监管、出口管制以及数据跨境限制。

首先是科研安全

白宫认为,一些外国政府利用美国和国际开放科研环境获得技术和知识,因此要求进一步加强联邦科研资金的安全审查。文件明确提出,禁止向高风险实体提供基础研究资金,其中直接点名美国国防部CMC清单中的中国军事公司。同时,美国政府还准备建立科研项目自动化安全审查,对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开展持续监测,并加强反情报和网络安全措施。

这意味着CMC清单等科技安全机制进一步延伸至联邦科研资金和科研安全领域。

投资监管:CFIUS与对外投资继续扩围

在外国投资审查方面,白宫明确提出继续强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文件认为,外国对手可能通过投资美国企业和资产获得尖端技术、敏感信息、知识产权以及对战略产业的影响力,因此要求进一步提升CFIUS处理美国技术投资风险的能力。

第一,白宫要求扩大CFIUS的关键技术管辖范围。

第二,特朗普政府准备与美国国会研究监测部分具有特别高国家安全风险的“绿地投资”。白宫在这里使用的是“寻求与国会协商”的表述,后续如何建立相关监测机制,还要看美国政府与国会的进一步推进。

第三,美国政府将加强对未申报交易的识别,特别关注涉及敏感、先进和新兴技术的交易,并加强政府内部以及与企业和学术界的信息共享。

CFIUS未来评估技术投资风险时,白宫还要求考虑相关技术在国外是否能够获得、是否可能形成军事或者其他国家安全应用,以及一项交易会怎样影响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韧性和安全。

与此同时,美国准备进一步区分不同来源的外国投资。文件提出,根据投资者与外国对手相关行为之间可以验证的距离和独立性,决定加强还是放松限制。对于能够避免与美国对手合作、符合美国国家安全政策并接受适当安全缓解措施的盟友和伙伴投资,美国将提供更多便利。

文件体现出更明显的分层监管思路,对被视为外国对手的投资强化限制,同时降低符合美国国家安全要求的盟友和伙伴投资障碍。

在对外投资监管方面,白宫认为,美国资本可能帮助外国企业获得美国创新生态、人才、企业、融资和市场资源,并推动相关技术扩大规模。如果这些能力进一步支持外国对手的军事和情报能力,美国就会把这种投资视为国家安全风险。文件在这里直接提到中国军民融合战略。

在具体政策上,白宫提出三层措施。

首先,美国将利用必要法律工具阻止美国人士投资外国对手的军事工业部门。

其次,美国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继续实施和强化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文件明确列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系统、半导体、超级计算和高超音速技术,并表示特朗普政府将持续评估如何完善这些领域的对外投资限制。

白宫还提出继续扩大对外投资监管范围,对中国军民融合战略涉及的其他领域增加美国投资限制。

美国对外投资监管范围还可能继续扩大。超级计算、高超音速以及其他被美国政府认为与中国军民融合有关的技术已经进入战略文件。

最后,美国还要求盟友和伙伴对具有军事和情报用途的先进技术投资采取类似限制,并把相关政策视为判断一国与所谓外国对手保持距离的重要因素。

美国还准备推动盟友和伙伴建立类似的先进技术对外投资限制。

出口管制:收紧高风险技术,同时减少盟友交易障碍

文件称,出口管制是塑造全球技术格局的战略工具,可以保护领先技术,并影响关键技术在哪里以及如何发展。特朗普政府将继续更新出口管制,以应对技术变化、新兴风险和更广泛的战略环境。

同时,白宫要求取消或者简化过时的出口管制,避免相关规则无意中损害美国创新、竞争力、国际合作以及新兴技术规模化能力。

随后,文件直接写道,美国商务部BIS正在推进多项放松或者减少监管负担的出口管制措施。白宫举出的例子是,BIS今年1月发布临时最终规则,简化向具有较强出口管制制度的盟友和伙伴出口无人机的管制。

文件还提出,美国可以进一步改革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执行政策,并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加强同时简化出口管制制度,尤其是武器转让相关规则,以提高盟友和伙伴参与共同防御的能力。

美国继续把先进技术流向外国对手视为国家安全风险,同时更加明确地提出,出口管制还要考虑美国企业的市场、规模、创新能力以及盟友体系中的技术合作。

对外国对手和高风险技术,美国仍将继续更新和强化相关出口管制;对盟友和伙伴,美国则提出简化部分出口管制,并研究调整导弹技术控制和武器转让政策。

战略实施部分还要求在出口管制和对外军事销售之间采取平衡方法,既防止先进军事能力扩散至潜在对手,又不能妨碍美国盟友和伙伴为共同防御作出贡献。

数据安全与经济制裁:数据安全继续扩展,经济制裁着墨较少

在数据安全方面,白宫把敏感数据跨境流动直接放进科技安全保护体系,并使用了“敏感数据非法出口”的表述。文件认为,外国主体可能利用美国敏感数据开展针对美国的活动,也可能利用这些数据训练特定人工智能能力。因此,美国政府将继续实施数据安全计划,保护政府相关数据以及大规模基因组、地理位置、生物识别、健康、金融等敏感个人数据。

美国科技安全监管正在同时关注技术、资本和数据三个方向。

传统经济制裁在这份战略中着墨较少。文件没有专门讨论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也没有具体部署经济制裁措施。

结语

这份战略把美国科技安全政策串成了四个环节。

第一步是确定美国希望保持优势的关键技术,包括AI、半导体、先进计算、量子、高超音速、先进制造、通信和空间技术。

第二步是通过产业回流、可信供应链、Covered List、ICTS、政府采购等工具,提高美国技术体系的韧性。

第三步是减少美国自身监管、科研和采购体系对创新速度的影响。

第四步是通过科研安全、CFIUS、对外投资限制、出口管制和数据安全,防止美国认为的外国对手获得这些技术优势。

从文件内容看,美国正在进一步整合投资监管、出口管制、科研安全、数据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等工具,并对盟友和伙伴减少部分投资和技术转让障碍。

这份战略后续如何落实,还要看出口管制、投资监管、供应链安全、数据监管和科研安全等领域的具体规则调整。

附录:关键和新兴技术清单更新

关键和新兴技术是该战略从先进技术中划定的一组重点领域。文件称,这些技术目前已经或者未来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具有关键意义,因此该清单有意将范围限定在部分重点技术,而没有覆盖所有与国家安全相关或具有重要意义的先进技术。各技术领域下列出的子领域主要用于说明其覆盖范围,并非穷尽性列举。

按照战略部署,美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在研发活动中重点支持这些领域,并将保持美国在相关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作为政策目标,同时推动这些技术更多服务于美国国家安全需求。

一、先进制造与材料

• 超越原型制造阶段的先进增材制造,尤其是金属、陶瓷和大型结构增材制造

• 智能制造以及数字线程和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

• 纳米制造

• 利用人工智能以及自主研发和生产技术进行材料设计

• 高熵合金

• 先进复合材料和轻质金属

• 具有新型、定制化或改进性能的材料,包括生物材料,以及使用储量丰富的矿产替代依赖稀土或关键矿产的合金

二、人工智能与自主系统

• 感知、识别和传感器融合

• 规划、推理和决策

• 机器人与具身智能

• 基础模型,包括大型语言模型、多模态模型和世界模型

• 多智能体系统和群体智能

• 用于地面、空中、海上、太空和网络空间的自主系统

• 自主指挥与控制

• 自主智能体识别与认证

• 可解释性与控制

• 对抗鲁棒性与人工智能安全

• 支持下一代人工智能系统的技术,例如持续学习

• 分布式和隐私保护机器学习

三、生物技术

• 新型合成生物学,包括核酸合成、基因组和表观基因组工程、蛋白质设计、合成与工程,以及计算建模

• 亚细胞、多细胞、多尺度、无细胞和病毒系统工程

• 新型治疗方案设计与制造

• 生物与非生物界面及新型材料

• 生物制造和生物加工技术

• 神经技术

四、通信与网络

• 下一代无线网络

• 光通信链路和光纤技术

• 频谱接入技术

• 软件定义网络和软件定义无线电

• 现代数据交换技术

• 自适应网络控制

• 高韧性和多路径通信,包括延迟容忍型通信、独立于基础设施的网络、自适应波形以及太空和临近空间通信方式

五、定向能

• 激光

• 高功率微波

• 粒子束

六、未来计算技术

• 先进和下一代计算架构

• 光子计算、神经形态计算以及其他非冯·诺依曼计算模式

• 高性能超级计算,包括用于人工智能应用的超级计算

• 面向战术环境的边缘计算和设备

• 脑机接口

• 高安全计算的支撑技术

• 面向消费者应用的加固操作系统

• 先进空间计算

七、高超音速和先进导弹技术

• 推进技术

• 空气动力学与控制

• 材料、结构与制造

• 测试

• 探测、跟踪、识别和防御

八、信息管理与网络安全

• 数据管理,包括数据存储与安全

• 人工智能赋能和自主网络能力

• 分布式账本技术和数字资产

• 数字身份技术和生物识别

• 计算供应链安全与保障

• 通信、网络和信息物理系统安全

• 后量子密码技术

• 运营技术和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与韧性

九、核能

• 先进裂变反应堆

• 聚变能源

• 太空核动力和核推进系统

• 耐高温和抗辐射材料

十、定位、导航与授时

• 面向航空、太空、地面、地下和水下环境的多样化定位、导航与授时技术

• 干扰、压制和欺骗探测

• 抗干扰、抗拒止和加固技术

• 芯片级频率标准、惯性传感器和原子钟

十一、量子信息技术

• 量子计算

• 量子传感

• 量子通信与网络

• 支撑性组件、算法、材料和制造技术

十二、半导体与微电子

• 设计自动化工具

• 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和设备

• 超越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的技术

• 异构集成和先进封装

• 用于人工智能、射频和光学应用、高辐射环境、高功率器件以及其他关键应用的专用硬件组件

• 用于先进微电子的新型材料,包括二维材料

• 微机电系统和纳机电系统(MEMS和NEMS)

• 集成光子技术

十三、传感与特征管理

• 先进传感器和传感系统,包括分布式孔径系统

• 数据处理与融合

• 自适应光学

• 病原体以及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核武器及威胁材料的探测与识别

十四、空间技术

• 经济高效的按需和可重复使用太空发射

• 先进航天器发电和推进技术

• 新型航天器热管理

• 地月空间以及新型轨道的进入与利用

• 在轨聚合与组装

• 用于太空应用的生物技术

• 载人航天支撑技术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6/08/NSSTS-082026.pdf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近年来美国对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措施 2026-08-17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近年来美国对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措施

特朗普第一任期以来,美国对出口管制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革新,首先是国会层面通过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将出口管制建立在永久性法律授权基础之上,而非设置固定有效期限。随后,总统依据该法授权,推动建立新兴和基础技术识别机制,并加快制定相关技术领域出口管制措施。拜登政府延续并强化这一政策路径,围绕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关键技术领域实施更加精细化和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特朗普第二任期以来,出口管制更多被作为外交和经贸谈判工具使用,截至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新兴技术领域的系统性出口管制措施。

鉴于新兴领域技术的管制事关国家安全,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58节授权总统建立跨部门、持续性的识别和评估机制,用于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新兴和基础技术,并根据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需要采取相应出口管制措施。对于新兴技术的列管,通过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实现协调一致,有助于扩大管制覆盖范围并提高执行有效性。为此,美国首推国际多边机制,同时以单边临时管制推动多边列管。俄乌冲突后,国际出口管制多边机制在部分敏感技术领域形成共识的速度有所放缓。在此背景下,美国逐步加强与盟友开展“小多边”或诸边协调,通过协调一致的出口管制措施扩大限制范围,形成覆盖关键技术供应链的协同管控体系。

1.优先实施多边管制从而实现最大范围的协同共管

在国际出口管制多边机制中,新兴技术列管主要体现在瓦森纳安排和澳大利亚集团两个机制。自2018年以来,瓦森纳安排增列多项“已开发或处于开发”的技术。每次美国都是首个将多边管制内化于国内管制清单的成员。为体现重视程度,在落实多边管制时,美国优先增列已开发或处于开发的技术,后续再修订其他物项,例如:

2018年瓦森纳安排全会后,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首先通过规则对微波分立晶体管、连续性软件、后量子加密、水听器用传感器和空中发射平台等5项已开发或处于开发的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到2020年才对全会决议涉及的其他物项进行修订;

2020年10月,美国根据2019年瓦森纳安排全会成果,将增材制造、极紫外光刻软件、12英寸硅片生产技术、监控技术、数字取证或调查工具、亚轨道飞行器等新兴技术纳入管制范围,并于2021年3月完成对其他物项的修订;

2022年8月,美国根据2021年瓦森纳安排全会成果,将超宽禁带半导体的氧化镓和金刚石衬底、全环绕栅极晶体管开发软件、燃气轮机压力增益燃烧技术等新增技术纳入管制范围,并于2023年2月完成对全会决议其他物项的修订。

2.以单边临时管制推动国际出口管制多边机制列管新兴技术

为加快对新兴技术的多边管制,美国不断通过第1758节的授权,先通过国内识别和临时管制程序实施限制,再推动相关技术进入多边机制讨论。

目前,在澳大利亚集团框架下,美国推动的新兴技术列管主要涉及核酸合成器软件、海洋毒素和多肽合成仪:

(1)2020年11月,美国将核酸合成器软件确定为第1758节技术,并通过拟议规则提出ECCN编码为2D352的分类建议,先行实施单边管制。同时,美国推动澳大利亚集团讨论相关管制。2021年5月,澳大利亚集团年会确定列管后,美国于2021年10月发布最终规则,对国内的管制措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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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5月,美国依据第1758节程序启动对部分海洋毒素相关技术的管制评估,并提出拟议ECCN编码为1C351.d的建议。澳大利亚集团随后于2022年相关会议中完成相关技术协调,美国于2023年1月发布最终规则,对管制措施进行优化;

2022年9月,美国对自动多肽合成仪启动第1758节程序,并拟议ECCN编码为2B352.k。2024年6月的澳大利亚集团全会就出口管制达成一致,并根据成员意见调整技术参数,随后美国于2024年12月通过最终规则对技术指标进行优化。

3.通过诸边优惠待遇吸引盟友实现协同共管

2022年10月7日,BIS发布的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管制规则(即通常所称“1007规则”),以新增物项、增列管制原因、增加外国直接产品规则、限制“美国人”活动等行为,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

美国原计划通过第1758节程序在瓦森纳安排推动多边管制。但受俄乌冲突等因素的影响,瓦森纳安排层面对部分先进技术领域的列管进程缓慢。对此,美国开始更多采用诸边协调的模式。

美国开始通过诸边形式联合盟友:先是施压日本和荷兰配合美国的半导体出口管制,随后以“与盟友一起对量子计算和其他先进技术实施管制”为由对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实施诸边管制,逐步形成基于“共同安全关切”和“供应链安全”理念的技术出口协同模式。

为增强盟友参与积极性,美国通过设置许可例外机制和IEC国家列表制度,对与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保持一致的国家给予便利化待遇。对配合美国管制的国家实施优惠待遇,即如果与美国管制范围完全一致,可以无须许可;如果不完全一致,则需要履行申请许可的程序。美国通过多次更新列表,对政策协调程度较高的盟友提供制度激励,同时推动其他国家进一步调整出口管制制度。


当前,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美国通过完善国内出口管制制度、推动国际协调以及强化盟友合作,不断扩大对关键技术流动的影响力。总体来看,美国正在从传统以物项清单为核心的出口管制模式,向涵盖新兴技术识别、国内先行列管、与盟友加强协调等环节的综合性管制体系演进。这一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规则影响力,同时也增加了全球技术合作的成本,影响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机工智库研究员/赵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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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公布2025财年出口管制报告 2026-08-17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公布2025财年出口管制报告

近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在官网发布《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FISCAL YEAR 2025 2025财年报告》。报告提出,美国产业和安全局(BIS)专注于保护敏感商品、软件和技术。BIS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效地履行了这一使命。报告回顾了2025财年出口许可、出口管制规则、执法、盟友协调和产业安全等工作。

一、主要工作

1、在2025日历年(calendar year),BIS处以约3.24亿美元的罚款(民事和刑事)。这是2024年罚款的18倍(18-fold increase ),约为1600万美元。

2、BIS完成了一些重大执法行动,例如对Cadence Design Systems向实体清单实体出口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和硬件的9500万美元罚款。 

二、主要内容

1、在2025日历年,BIS处理了大约30500份许可证申请。这些许可证的平均处理时间为62天,远低于90天的法定基准,与2024日历年(60天)大致相同。尽管政府在2025年第四季度关闭了43天,这减缓了商务部和合作伙伴机构对许可证的审查。 

2、在25财年,BIS的出口商服务办公室回复了35516个电话和电子邮件查询,比24财年增加了4755个。此外,个别许可证官员直接与公司合作,协助许可证程序,并帮助确保有效遵守《出口管理条例》。

3、25财年,BIS的调查导致65名个人和公司因违反出口规定而被刑事定罪。这些案件导致83959508美元的刑事罚款、81526291美元的没收、5270566美元的归还和2668个月的监禁。 

4、 BIS完成了53项行政执法行动,处以108070105美元的民事处罚。

5、BIS在25财年完成了大量额外的预防性执法行动,包括发出455封警告信、705次拘留和232次扣押。BIS对根据某些联邦法规被定罪的当事人发布了29项拒绝令。

6、在25财年,BIS在73个国家完成了1840次最终用途检查。其中,54项是许可证前检查(PLC),BIS在装运前进行,以防止敏感物品出口到不可靠的方,1786项是装运后验证,协助美国政府监控出口交易直至完成。大约88%的检查是由驻扎在美国驻世界各地大使馆和领事馆的BIS出口管制官员(ECOs)进行的。

7、被禁人员获批许可证申请摘要。BIS同时明确调整了部分出口许可的审批尺度。报告称,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结束了拜登政府时期其所称的出口许可橡皮图章的做法 ,拜登政府为实体名单上的公司颁发了2100多个许可证。其中大部分是中芯国际和华为的。相比之下,在2025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BIS仅向实体名单上的公司授予了16个新的许可证,并且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如在受制裁国家逐步结束业务。

8、半导体和先进计算仍是BIS重点关注的技术领域。报告称,2025年BIS限制了英伟达H20及同等性能芯片出口,并将142个实体加入实体清单。BIS还调整了部分韩国和中国台湾企业所有的中国境内晶圆厂此前适用的许可安排,目前相关半导体制造设备和耗材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BIS还将对有关晶圆厂的产能和技术水平实施控制。

9、9月,BIS还取消了部分中国境内晶圆厂的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VEU授权),并发布扩大部分清单实体关联方最终用户管制的规则。

10、盟友协调也是报告明确提到的问题。BIS承认,美国与盟友和伙伴的出口管制在部分领域仍然“缺乏一致性”,并特别点名半导体制造设备及零部件。美国商务部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正在与有关国家沟通,希望解决这些管制差异。

11、报告还披露,BIS正在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合作,将出口管制协调纳入美国与多个国家达成的互惠贸易协议。BIS称,这些协议要求相关外国伙伴与美国出口管制保持一致,并在出口执法方面进行协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相关安排已涉及马来西亚、泰国和柬埔寨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加强转运审查背景下,中国出口企业应重视哪些合规风险 2026-08-16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加强转运审查背景下,中国出口企业应重视哪些合规风险

导语:

近期,美国白宫一份封面有意放了一个特洛伊木马的围绕美国进口“非法转运”问题的研究报告引发外贸行业关注。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更值得重视的不是报告表述本身,而是其所反映出的监管趋势:未来美国市场对原产地真实性、第三国转运安排、供应链可追溯性以及单证一致性的审查,可能进一步趋严。尤其是经由第三国出货、在境外进行简单加工或依赖多层贸易链条的企业,更需要尽快排查潜在风险,完善合规证明体系,避免因原产地争议、扣货补税或客户追责带来经营损失。

报告核心观点是:随着美国对不同来源地商品实行差异化关税,以及海关风控和数据审查能力增强,借道第三国出口、产地申报不实、轻微加工后改变原产地表述等行为,正在成为执法重点。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件事的关键不在于观点本身,而在于一个更现实的信号:美国市场对原产地真实性、供应链可追溯性和贸易文件一致性的审查,可能进一步趋严。

这意味着,企业如果仍以模糊原产地、弱化供应链证明、依赖“通道型”第三国操作的方式开展业务,未来面临的通关、追溯、补税、扣货乃至客户流失风险都可能上升。

下面从报告内容出发,做一个合规提醒和经营分析。

一、这份报告传递了什么信号

从企业角度看,这份报告最值得关注的,不是措辞,而是它反映出的监管方向。

1. “非法转运”被明确视为重点风险

报告所称的“非法转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商品先从高税负来源地运往第三国

在第三国仅进行简单加工、重新包装、重新贴标、换单据、改发票、重新申报

随后以第三国原产地名义进入美国市场

目的在于获得本不应适用的较低税率、优惠待遇或规避其他贸易限制

换句话说,监管关注点并不只是“货从哪里发出”,而是更关注:

商品真正的经济来源

是否发生了足以改变原产地的实质性加工

单证、物流、生产能力与申报内容是否匹配

2. 第三国通道将被更细致地审视

报告列举了40多个被认为存在较高转运风险的国家和地区,涵盖:

东南亚部分制造与转口节点

拉美部分加工和物流节点

中东、欧洲、非洲、中亚部分保税、港口或再出口平台

这说明一个趋势:今后美国海关可能不只盯中国直发货物,也会更关注“绕行型”供应链。

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

经由第三国出口本身不必然违规

但如果第三国只承担仓储、换箱、换标、简单组装等低附加值环节,合规解释难度会明显提高

一旦客户、进口商或海关要求证明原产地,企业需要拿出完整、可验证的证据链

3. 数据化、智能化审查会让“纸面合规”更难奏效

报告特别提到,美国可能继续强化基于数据模型的识别能力,包括:

航运路径比对

报关数据交叉核验

产品编码和货值异常识别

企业关联关系识别

产能与出口规模匹配性分析

图像识别、装箱信息识别等技术手段

这背后的现实含义很明确:

过去依靠单据处理“看起来合理”的做法,未来更容易被物流轨迹、采购记录、制造能力和历史贸易流向交叉验证出来。

二、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这份报告虽然是从美国执法视角展开,但落到企业经营层面,风险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原产地认定风险

这是最核心的风险之一。

常见高风险场景

中国制造的核心部件在第三国仅进行简单装配

在第三国只做分装、贴标、检测、拣选、包装

通过第三国公司重新开票、重做箱单、重签产地证明

将中国货物存入第三国保税仓后再出口美国

如果这些操作未达到实质性改变,却申报为第三国原产地,风险很高。

企业需要明白的一点

原产地判断看的是实质性加工或实质性转型,不是:

看货物从哪个港口出运

看由哪家公司开票

看在哪个国家换了包装

看是否经过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

这些因素可以影响物流路径,但不当然改变原产地。

2. 客户与进口商转嫁风险

很多中国出口企业以为,原产地申报主要是美国进口商的责任,自己只负责交货。现实中并没有这么简单。

一旦出现问题,海外客户通常会迅速向上游追责,包括:

要求补充原产地证明

要求解释供应链路径

要求赔偿补税、滞港、律师费、仓储费

暂停合作或将企业移出供应商名单

也就是说,即使执法对象首先是进口商,商业损失却很可能沿供应链向中国出口企业传导。

3. 单证一致性风险

报告多次强调对以下信息进行联动审查:

报关单

提单

发票

装箱单

原产地证书

采购合同

生产记录

物流轨迹

企业关联方信息

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一定是“故意造假”,而是多套文件之间说法不一致。例如:

发票抬头与实际交易链不一致

提单路径与商业描述不匹配

第三国供应商没有相应生产能力

出口数量远高于第三国产能

物料来源与成品原产地说明相冲突

在数据核验时代,这类矛盾比过去更容易暴露。

4. 低附加值海外组装模式的合规风险上升

过去部分企业采用“海外轻组装+本地出货”的模式来服务美国客户,这种模式并非不能做,但合规门槛正在提高。

如果海外工厂仅具备:

简单装配

外包装处理

标签更换

基础测试

短暂停留后转运

那么其“制造属性”可能不足以支撑新的原产地主张。

简而言之:

海外设点不等于海外制造,海外发货也不等于海外原产。

三、哪些企业尤其需要提高警惕

根据报告逻辑,以下类型企业更应重视此类风险。

1. 对美出口占比较高的企业

尤其是:

订单集中在美国市场

产品价格受关税影响明显

客户对交期和通关稳定性要求高

这类企业一旦被抽查或延迟放行,影响往往不止一票货,而是整个客户关系。

2. 经第三国中转、组装、换单的企业

如果业务链条中存在以下安排,应立即做合规复核:

第三国仓储后再出口

第三国公司重新签单

第三国简单加工后宣称当地原产

保税区、自由区、转口平台频繁使用

多层贸易商和关联公司参与交易

这些安排不一定违法,但越复杂,越需要证据。

3. 产品本身属于重点工业品类的企业

报告中涉及较多的产品包括:

电机、电气设备

集成电路、电子元件

泵、压缩机

塑料制品

温控器件

电缆、线束

铝制品

电机零部件等

这些产品有几个共同特点:

全球供应链长

零部件跨国流动多

编码细分复杂

容易出现“轻加工后再出口”的模式

越是这类产品,越需要做好原产地论证。

四、企业现在最应该做的,不是观望,而是补合规短板

从实务角度看,出口企业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能自证、可追溯、经得起客户和海关检查的合规体系。

1. 重新梳理原产地判定逻辑

企业内部应先回答清楚几个问题:

货物核心价值和关键制造环节在哪里完成

第三国工厂具体做了什么

这些工序是否足以构成实质性改变

关键零部件来源是否可以完整追溯

对外单证表述是否与实际经营一致

如果这些问题内部都说不清,对外就更难解释。

2. 建立供应链留痕机制

建议企业把以下资料系统化留存:

原材料和关键部件采购记录

BOM清单

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工时、设备、产能记录

海外工厂作业记录

仓储和物流轨迹

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

与客户关于原产地或合规要求的邮件记录

这些资料平时看似繁琐,出问题时就是“救命绳”。

3. 审核第三国合作方的真实能力

如果企业通过境外工厂、外协厂、贸易平台或转口商操作美国订单,应重点核查:

是否有真实厂房

是否有匹配设备和员工

是否具备对应产品的工艺能力

是否有稳定采购和消耗记录

是否存在“只有办公室、没有产线”的空壳安排

一个没有制造能力的“制造商”,在今天的数据审查环境里,几乎等于把风险写在额头上。

4. 避免把“物流安排”包装成“原产地解决方案”

这是很多企业容易踩坑的地方。

有些市场服务商会提供类似说法:

“走某国更安全”

“换个抬头就行”

“进保税区转一下就能做当地原产”

“简单组装就可以改产地”

“客户都这么做”

这类说法听上去省事,实则风险极高。

物流路径可以优化,原产地不能随意设计。

5. 与美国客户提前明确合规责任

在商业合同和日常沟通中,建议明确:

原产地申报依据由谁提供

谁负责保存证明文件

一旦被质疑由谁主导应对

补税、滞港、退运、罚款风险如何分配

客户是否有额外的供应链审计要求

很多贸易纠纷不是从海关开始,而是从“出了事才发现双方理解不一致”开始。

五、对“海外产能布局”的一个冷静判断

这份报告也提醒企业,未来“出海”本身会从过去强调成本与关税便利,转向更强调真实制造与合规可验证性。

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企业计划在第三国布局产能,真正稳妥的方向不是:

只搭一个壳

只做最后一步

只追求单证转换

只把它当作通道

而是应当尽可能建设:

真实加工能力

稳定本地采购体系

清晰的工艺链条

可被审计的产能记录

与原产地主张相匹配的价值创造结构

说得直白一点:

未来有竞争力的,不是“会绕路”的企业,而是“能证明自己在哪里真正制造”的企业。

六、简要分析:这件事对企业经营意味着什么

从更宏观一点的角度看,这类报告不会只影响报关环节,它还会影响客户采购逻辑。

可能出现的几个变化

美国客户更重视供应链透明度

进口商要求提供更多原产地和生产证明

对第三国组装模式开展额外审核

平台型贸易商的生存空间被压缩

真正具备海外制造能力的企业更受青睐

因此,这不只是“查不查”的问题,而是市场对合规供应链重新定价的问题。

今后,企业的竞争力可能越来越取决于三件事:

这张表的核心意思很简单:

低成本仍然重要,但“可被验证的合规性”正在变成新的交易门槛。

七、结语:对出口企业的现实提醒

基于这份报告,最值得中国出口企业重视的,并不是其中的判断口径是否完全严密,而是它清晰展示了一个趋势:美国对原产地、第三国转运和供应链真实性的审查可能继续加强。

对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有三条:

不把第三国中转等同于原产地转换

不把简单加工误认为实质性改变

不把单证处理当成合规能力

在监管趋严的环境下,真正能穿越周期的企业,往往不是最会“找路径”的,而是最早把原产地合规、供应链留痕、客户信任做扎实的那一批。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对一美国公司向中国实体清单单位出口脑机设备罚款170万美元 2026-08-16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商务部BIS对一美国公司向中国实体清单单位出口脑机设备罚款170万美元

当地时间2026年8月14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就美国神经科学技术公司普莱克松(Plexon, Inc.)违反《出口管理条例》(EAR)一案作出最终行政命令,对其处以170万美元民事罚款。

BIS指控普莱克松在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先后8次向已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某科研单位(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AMMS)出口神经记录数据采集系统(Neural Recording Data Acquisition System)及配件,涉案交易总价值约17.9万美元,但普莱克松没有取得BIS要求的许可证。根据和解安排,170万美元罚款全部暂缓执行五年。普莱克松在和解协议中承认了拟议指控信所述行为。

普莱克松总部位于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是一家小型神经科学技术公司。普莱克松在达拉斯生产涉案OmniPlex系统,该系统主要利用置于动物大脑中的电极采集数据,并识别和分类单个神经元产生的脉冲信号。

BIS文件显示,普莱克松在中国、俄罗斯、韩国和日本设有授权分销商,其亚洲分销商承担除日本以外亚洲地区的销售职能,并在香港、北京、上海、南京和广州设有办公室。

涉案交易均通过普莱克松亚洲分销商进行。中国某科研单位基于既有销售关系,通过该分销商订购设备,普莱克松随后在达拉斯生产设备,再经亚洲分销商向该科研单位发货。涉案产品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为ECCN 4A994.k,8笔交易总价值约17.9万美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发生在2023年8月30日,价值约10.9万美元。

2021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BIS将中国某科研单位及其11家研究机构列入实体清单。BIS当时声称,相关机构利用生物技术支持中国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其中包括美方所谓的“脑控武器”。根据EAR第744.11节及第744部分附录4,普莱克松向该科研单位出口涉案产品需要取得BIS许可证。普莱克松没有就上述8笔交易申请或者取得BIS授权,BIS据此依据EAR第764.2(a)节提出8项违法指控。

BIS在拟议指控信中专门加入了脑机接口和新兴技术的监管背景。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第1758条授权美国商务部识别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新兴和基础技术,并建立适当的出口管制。BIS在2018年的新兴技术预先规则制定通知中,将脑机接口、用于脑建模的人工智能等列为潜在新兴技术。2021年,BIS又专门就部分脑机接口技术出口管制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进一步召开脑机接口专题会议。

据笔者观察,第1758条近年来新增管制并不频繁。BIS目前公开的1758条管制清单共包括46项多边管制。2024年12月,BIS将自动肽合成设备纳入ECCN 2B352.k,这是目前清单中时间最近的一项。BIS此前还实施过一项单边1758条管制,管制用于训练深度卷积神经网络、自动分析地理空间影像的软件,因涉及AI相关,当时一度在中国引起热议,但该项管制已于2023年1月失效。

在这一背景下,BIS在普莱克松案中明确援引ECRA第1758条,并回顾此前对脑机接口新兴技术的监管研究。至少从目前能够检索到的BIS公开行政执法材料看,普莱克松案可能是首个在具体执法案件中明确援引该条款,并将涉案技术与“新兴技术”监管进程直接联系起来的案例。

根据最终和解安排,BIS对普莱克松处以170万美元民事罚款,并将全部罚款暂缓执行五年。如果普莱克松按期完成规定的外部审计,并且五年内没有再次违反EAR,BIS将在五年期满后免除该罚款。和解协议还要求普莱克松完成外部出口管制合规审计和相关培训。BIS同时对普莱克松作出五年出口特权拒绝令,并暂缓执行。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日本新增对中国出口管制,8月16日起生效 2026-08-14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日本新增对中国出口管制,8月16日起生效

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注:应为经济贸易和产业省)在2026年6月16日公布修订《输出贸易管理令》,新增对华出口管制,2026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本次管制针对高端机床相关技术,尤其是五轴数控机床,新增了第二类管制。这是一项针对所有地域(尤其是中国)的出口收紧措施,从“批量许可”改为“逐案单独审批”。

管制具体内容(三层清单)

修订后对以下高端机床相关技术实施第二类管制(必须逐案申请,否则禁止出口):

1. 超高精度五轴数控机床整机

包括带特殊高精度回转轴、精密刀具系统的五轴联动加工中心。

2. 核心零部件

高精度光栅尺

精密回转转台

电主轴关键部件

3. 机床调试、升级、维保技术

全套机床调试、系统升级(包括NC程序、CAM软件等)

原厂原规格维保服务(包括远程技术支持)

以前走通用批量许可,现在所有新订单必须“一单一审”,审批周期大幅拉长,从15天左右扩至45-180天,敏感行业驳回率超过80%。

对中国进口商来说,已签约旧许可订单仅宽限至年底,新签高端五轴机床订单交付期彻底不可控。备件更换、工厂扩产、设备维修计划等都可能受阻。此外,远程锁机权限的存在,可能让设备“随时关机”。

五轴机床是“工业母机”,也称“工业心脏”,直接用于航空发动机叶片、飞机结构件、精密模具、芯片制造等高端领域。

日本机床巨头,如发那科、森精机、马扎克等,曾长期占据中国高端五轴机床市场约70%份额。

长期来看,日本对高端五轴机床的出口管制将加速国产替代。

中国五轴机床整体国产化率,从2015年的6%升至2020年的18%,2025年已达到59.5%,国内市场份额首次超过进口。

头部标杆企业(如科德数控)的五轴机床整机国产化率已达到90%以上,核心关键功能部件自主化率已达到85%,包括数控系统、主轴、电主轴、转台、摆头、刀库、光栅尺等全自研。

这不是实验室数据,而是真实订单和交付验证!航空航天、模具、汽车、机器人等高端场景已大规模国产替换进口,C919等大飞机项目国产机床参与度也在不断提升,尤其是发动机叶盘等关键结构件加工量。

日本此举是国际链条延伸,此前美日荷等国已对半导体设备收紧。2026年8月1日,日本第三轮半导体设备出口管制新规正式落地生效,将先进封装全链条核心设备纳入严苛管控清单,采用逐案审批模式,用漫长审批周期和超高驳回率,变相对国内实现实质性断供。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政府对无人机征收最高100%关税 2026-08-14

【境外边境贸易执法动态】美国政府对无人机征收最高100%关税

当地时间2026年8月13日,美国白宫网站发布《调整美国无人机系统及无人机系统组件的进口限制》的总统行动,宣布对无人机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征收232关税,其中包括一些美国关键盟友的进口,特朗普政府表示该国“过于依赖”外国无人机来源,该行动“旨在解决无人机及其零部件进口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包括加强美国的无人机产业和供应链”。

公告称,许多美国本土生产无人机的商业制造商高度依赖外国供应的关键无人机部件,如电机、电子调速器、锂离子电池和对接站。

具体关税分为四档

100%关税:该公告对特定尺寸或具备特定功能且对国家安全特别敏感的无人机、这些无人机的对接站以及某些关键部件征收100%的从价关税。此类无人机包括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公斤的无人机以及具备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具体见公告附件I。

25%关税:该公告对某些尺寸较小且不具备特定功能(这些功能对国家安全特别敏感)的无人机以及其他无人机部件征收25%的从价关税。具体见公告附件II及附件III。

15%及10%关税:该公告对来自欧盟、日本、列支敦士登、韩国、瑞士和中国台湾省的无人机及其部件征收15%的从价关税,对来自英国的无人机征收10%的从价关税,前提是这些无人机的硬件、软件和技术几乎全部源自上述国家和美国。

生效日期及特殊豁免

关税将在签署后21天生效。对于非特别敏感的无人机零部件,关税将在签署后180天生效。

对于经美国战争部批准,在签署后20天内从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制清单中豁免的产品和零部件,关税将在签署后180天生效。

自重返总统执政以来,特朗普持续根据第232条采取行动,包括对钢铁、铝、铜、卡车、汽车、木材、木材和药品等关键商品征收关税。该类关税叠加于其他现有关税、税费之上,除非公告另有豁免;无自动到期条款,除非美国总统明确下调、修改或废止。

该公告授权美国商务部可滚动新增受管制零部件,若判定某类零部件进口会削弱本公告国家安全管控目标,可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并在《联邦公报》公示生效,商务部有权复审、修改、撤销新增清单。

文件地址:美国白宫网站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8/adjusting-imports-of-unmanned-aircraft-systems-and-unmanned-aircraft-systems-components-into-the-united-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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