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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河口海关查处一起无证出口管制物项反应釜案件,并予召回
昆明海关2025年9月16日公布,当事人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河口青琳报关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越南**化工有限公司向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以总价37.55万元人民币购买200L钛材反应釜4台。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委托西安**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了该4台钛材反应釜。2024年9月,钛材反应釜制造完毕后交付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2024年9月6日,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河口青琳报关有限公司将上述4台200L钛材反应釜由云南河口口岸申报出口至越南,报关单号:861320240000043660,申报名称为“钛材反应釜”,申报数量4台,申报总价375500元。经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该项商品属于“无论是否带有搅拌器,总容积大于0.1立方米(100L)且小于20立方米(20000L)的反应罐、反应器,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以下材料制成”的出口管制物项,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时也未交验许可证。2025年6月23日,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示已无法补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河口青琳报关有限公司因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学习得不够仔细和全面,致使将受委托的须办理许可证的两用物项商品税号8479820010错误地归类为无需办理许可证的商品税号8419899090出口。
2025年7月20日,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积极挽回对我出口管制政策的减损效果,以质量问题向越南**化工有限公司召回上述4台钛材反应釜,并于2025年8月8日通过河口口岸向河口海关以报关单861320251000014899重新申报进口了上述4台钛材反应釜。
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出口4台钛材反应釜前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时也未交验许可证。但在货物出口后应海关要求积极召回,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9月10日,对云南文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265万元。
河口青琳报关有限公司因工作疏忽致使将须办理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错误地归类为无需办理许可证的商品税号报关出口。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河口青琳报关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