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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安庆海关查处一无证进口含管制物项三乙醇胺切削液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30

合肥海关2025年10月27日公布,当事人安庆帝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安庆海关申报进口切削液2110千 克,申报价格为49107.15元人民币。该切削液中含有20%三乙醇胺,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要求“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证”,该商品进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在货物进口时未向海关提交此证件。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进口货物申报时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的原因为申报时查询的进出口税则对应的税号无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监管要求,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逃避许可证件的主观故意。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49107.1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对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交纳了案件保证金0.6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资料、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66号)、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询问笔录。

当事人进口的含有三乙醇胺货物属于两用物项需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足额保证金,提交认错认罚承诺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从轻处罚,应处违法货物价值  5%以上不满10%的罚款。综上,2025年10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约占货物价值的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关缉违字〔2025〕6号) (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