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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淞海关查处安庆一企业无证进口含监控化学品三乙醇胺的酸洗液和防锈油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16

上海海关2025年12月16日公布,当事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22票。其中,品名为酸洗液的商品(共计25483.7千克)含有23%的三乙醇胺,申报商品编号38101000.00,申报价格共计FOB11310287日元;品名为加工活塞环用防锈油 (CEBO-LS) 的商品(共计7874.63千克)含有38—39%的三乙醇胺,申报商品编号34039900.00,申报价格共计FOB 4330802 日元。经上海吴淞海关稽查,上述含三乙醇胺的商品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此外,有2135.8千克加工活塞环用防锈油(AR935)不含三乙醇胺,而当事人申报为含有38—39%的三乙醇胺。经核定,上述商品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1617.21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 核证明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及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1月2日的2次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的22次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12月9日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77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4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