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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塔城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钕铁硼稀土永磁体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18

乌鲁木齐海关2025年12月12日公布,当事人阿克苏熠昇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自巴克图口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申报的第6项商品中含有涉出口管制物项的商品,该商品为钓鱼磁铁、数量23.72千克、货值人民币948元。该钓鱼磁铁为钕铁硼稀土永磁体,由深圳市敏磁技术有限公司向宁波舜昌磁电有限公司购得,阿克苏熠昇达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作为境内发货人出口该批钓鱼磁铁。宁波舜昌磁电有限公司提供的该批材料同类商品的检测报告显示“镝含量为0.12%”。故该批钓鱼磁铁属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1c905.a项下“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需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境内发货人阿克苏熠昇达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阿克苏熠昇达贸易有限公司对出口的23.72千克钓鱼磁铁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事实无异议。阿克苏熠昇达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情况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2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