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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查处一出境旅客无证携带管制稀土金属锑样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18

大连海关2025年12月18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大连优思特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关调查,当事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3日,刘某拟乘坐CZ685 航班(大连—韩国首尔)出境,在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X光机检查时,海关旅检工作人员在其行李箱中查获一袋疑似金属锑0.92公斤, 未向海关申报。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金属锑含量为9%,海关遂将该金属扣留。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锑相关物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4年第33号),管制编码为3C003.b, 出口锑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刘某不能提供。                 

经核实,当事人公司与韩国XX钢铁公司有锑的销售业务,因韩方对前期交货品质提出异议,遂由国内生产厂家提供样品,经当事人公司检测出具报告后,随剩余样品 一同提供给韩方。刘某欲携带出境的锑即为当事人公司样品,是受其委托带到韩国,拟交给当事人公司驻韩国办公室工作人员,但当事人公司并未告知刘某锑出口有管制。当事人公司长期从事金属锑出口业务,明知需要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公司虽辩称不清楚样品出口的政策,但做为长期出口该种管制物项的贸易商,有义务主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现虽不能证明当事人公司明知样品出口也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但是当事人公司主观上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公司签署了认错认罚承诺书。 扣留的涉案锑样品价值人民币157.65元。以上行为有移案件线索移交单、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验记录、代保管凭单、扣留决定书、清单和笔录,个人 陈述、当事人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现场照片,锑国内采购合、三票出口单据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国外销售合同和收付货款明细,邮寄样品运单详情图、产品质量证明书、样品价格说明,韩国客户产品异议邮件截图,华X公司情况说明,香港优斯特公司注册材料,查问笔录、 李某情况说明 , 当事人认错认罚承诺书,大连海关 技术中心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主动缴纳保证金,涉案锑样品未实际出口,违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下、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2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