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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惠州一企业无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甲苯和丁酮的凹版油墨案件
广州海关2025年12月18日公布,当事人惠州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凹版油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并检测发现:1.项1货物凹版油墨检出甲苯含量35.4%,未检出丁酮 (成分含量申报:甲苯20%,丁酮11%);项3货物凹版油墨检出甲苯含量25.3%,未检出丁酮(成分含量申报:甲苯 20%,丁酮11%);项4货物凹版油墨检出甲苯含量33.1%, 未检出丁酮(成分含量申报:甲苯20%,丁酮11%)。该 3项货物实际含量与申报不符,申报货值24757.80美元。2.项2货物凹版油墨8100千克,检出甲苯含量15.9%,检出 丁酮含量58.7% (成分含量申报:甲苯15% , 丁酮15%),甲苯和丁酮含量超过40%,属于《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2】319号)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项货物的出口许可证,该项货物价值9234美元。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法行为,出口货物商品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检测报告、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项1、项3、项4货物申报货值24757.80美元(折合人民币177664.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七条第二 款及其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一)》第2项之规定,对该部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为不予处罚。当事人缴纳足额案件类保证金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12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作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