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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义乌一企业市场采购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警示贴纸文胸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30

上海海关2026年1月28日公布,当事人义乌市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市场采购项下文胸等19项货物,申报数量共计11730.31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98954.74美元。经查,上述已申报货物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另有多种货物未申报,其中有背面为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警示贴纸150件,价值FOB91.34美元,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655.46元,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除警示贴纸外其余申报不实部分货物实际价值共计FOB43071.98美元,折合人民币309088.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及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202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制发了甬北关缉违字〔2024〕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制发了甬北关缉违字〔2024〕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对背面为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警示贴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余申报不实部分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1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