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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靖江一企业无证向日本出口含管制物项镝、铽的钕铁硼磁性材料案件

发布时间:2026-01-30

上海海关2026年1月28日公布,当事人爱发科天马电机(靖江)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3项、第4项共申报磁瓦20100片,申报价格共计CIF32782.7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含镝和铽的钕铁硼磁性材料,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36394.12元,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