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满洲里海关查处一起无证出口含监控化学品三乙醇胺的抛光液案件
发布时间:2025-09-12
满洲里海关2025年9月11日公布,当事人厦门市勤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委托满洲里货运维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公路口岸申报出口1车抛光液等,商品编码:3405900000,申报重量:1230千克,数量:6桶。根据上海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化验鉴定报告:涉案抛光液中三乙醇胺含量为22.84%,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清单所列物项1C450.c.17项的管制物项,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属于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9月10日海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