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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海关查处一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无证出口两用物项铋制品案件
宁波海关2025年9月23日公布,当事人义乌市嫣旭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委托义乌市展义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0548778,申报货物共11项,其中第九项申报品名为石头摆件,申报总价为6803.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80299900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项货物实际为石头摆件、萤石、铋碗等,其中25千克萤石、40千克氟磷灰石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2529220010、25101010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16千克铋碗、9.5千克铋块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106901019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萤石、氟磷灰石的价值共计人民币0.37万元,铋碗、铋块的价值共计人民币0.52万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出口萤石、氟磷灰石,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1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铋碗、铋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2025年9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