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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钦州港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氯化铵化肥案件

发布时间:2025-09-24

南宁海关2025年9月24日公布,当事人四川隆润飞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于2025年6月24日、26日向青白江海关申报出口两票复合肥料(30-4-0),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105510000,规格型号均为氮含量:30%;磷含 量:4%;钾含量:0%,数量分别为165吨、200吨,最终目的国均为缅甸,出境关别均为钦州港关,申报时未提交相应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海关分别取样送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该两票复合肥料均含有氯化铵成分,氮、磷、钾元素及含量与申报不相符。经海关归类,该两票复合肥料归入31052000项下。经计核,货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61835.54元、555353.64元。四川隆润飞贸易有限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未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四川隆润飞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9月22日决定对四川隆润飞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