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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东兴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洋茉莉醛的香精案件

发布时间:2025-09-26

南宁海关2025年9月26日公布,当事人广州市华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25年5月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5票工业香精。2025年5月29日,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根据布控指令对上述5票报关单进行核查,发现:1、报关单720720250075078238中第2项商品甜饼日用香精含有2.5%洋茉莉醛,申报重量5千克,货值1216.16元;2、报关单720720250075087903中第3项商品香草日用香精含有2.5%洋茉莉醛,申报重量50千克,货值10242.89元;3、报关单720720240074062327中第8项商品姜饼日用香精含有2.5%洋茉莉醛,申报重量150千克,货值34146.15元;4、报关单720720250075075495中第4项商品香草日用香精含有2.5%洋茉莉醛,申报重量25千克,货值5058.22元;5、报关单720720250075050936中第10项商品香草日用香精含有2.5%洋茉莉醛,申报重量25千克,货值5121.53元。上述含有2.5%洋茉莉醛的商品重量255千克,价值总计55784.95元。

洋茉莉醛属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4年第67号》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序号18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海关商品编号:2932930000。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货物出口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后,当事人在申报出口时未同步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广州市华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在办理上述5票货物出口业务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管制物项洋茉莉醛理解有偏差。误认为只有纯洋茉莉醛出口才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其公司出口的含有2.5%洋茉莉醛的日化香精不属于该管制目录,故在申报出口时未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广州市华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时,未有藏匿、瞒报等情形。当事人广州市华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认真核实货物具体情况,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2025年9月25日对广州市华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