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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海关查处青岛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碳化钨、二异丙胺案件

发布时间:2025-09-28

广州海关2025年9月26日公布,当事人青岛锦轩源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沙海关申报出口袋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并送检发现,当事人出口碳化钨料钵(研磨罐)60千克、二异丙胺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该两项货物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检测报告、查问笔录、企业陈述报告、相关单证、当事人身份材料及委托书等证据为证。本案违法经营额较低、当事人认错认罚、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 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之规定,2025年9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注:碳化钨,属于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一)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1C 材料,1C117.d.3或1C226,2849902000。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固态钨: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固态钨(不含颗粒,粉末状): 钨相关材料.非1C226项下管制的碳化钨,或,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钨、碳化钨和含钨 90%以上(按重量计) 的合金: a. 内径 100~300 mm ,呈空心圆柱形对称体(包括圆柱体扇形段); b. 重量超过 20 kg。说明:1C226 项不管制为配重或γ射线准直仪专门设计的钨制品。

二异丙胺,属于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一)专用材料和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1C 材料,1C350.h 2921199020,非 1C450 项 所管制的化学品:技术说 明: CAS为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的缩写。h. 二异丙胺( CAS 10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