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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州海关查处一企业走私出口含管制物项稀土镝、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案件
南京海关2025年9月26日公布,当事人信阳圆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中成分含量为“[A] 钕29 . 6%”,申报要素中成分含量 “Pr(镨)7.5%/ Nd (钕)22.1%/ Co(钴)0.6%/ B(硼)0.91%/ Fe(铁)68.89%”,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无监管条 件),申报数量为50000块,申报总价2465美元。经查,2025年3月,当事人的母公司XXX与XXX达成交易,由XXX向XXX采购牌号为N48H磁铁50000个。XXX随后向XXX下订单,采购N48H磁铁50000个,单价0.0493美元/个,总 价2465美元。XXX为交付上述订单,向XXX采购原材料磁铁。因当事人与XXX位于同一厂区,且该业务由当事人协助台湾母公司开展,故由当事人协助XXX进行产品管控、检测及出货事宜。上述涉案货物N48H磁铁中的铽含量0.2118%、镝含量0.8446%,属出口管制商品。当事人在明知出口管制政策, 并明知上述货物系出口管制商品的情况下,为达到顺利出货的目的,向XXX隐瞒上述货物的实际成分含量,并提供虚假的成分含量,向海关申报出口。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并主动缴纳案件类担保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行为有:
1.收取担保凭单原件;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打印件;
3.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
4.涉案货物贸易相关单证复印件;
5.涉案货物成分含量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6.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7. 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
8.对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
9. 当事人身份资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明知含镝、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为出口管制物项,出口应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采用伪报成分含量的手法,逃避许可证管理、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含镝、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其行为已触犯《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 定,构成走私行为。鉴于出口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系用于手机、耳机等生产,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 十一条之规定,2025年9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关于信阳圆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走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查字〔2025〕11号) (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