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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州海关查处一申报不实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镝的磁铁案件
南京海关2025年9月26日公布,当事人苏州圆格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广西中粤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4月8日,苏州圆格公司委托广西中粤通公司向海关申报 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722020250205078022,申报品名为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中成分含量为“[A] 钕28. 87% ” , 申报商品编号为8505111000(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为66700块,申报总价13805.1美元。经查,上述涉案货物含有镝元素,含量为0.2%,属出口管制货物。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是:苏州圆格公司、广西中粤公司工作疏忽,未将管控物质的成分向海关申报,导致上述错误发生。
2025年4月19日,苏州圆格公司委托XXX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722020250205089003,申报品名为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中成分含量为“[A] 钕28. 75%”,申报要素中成分含量“Pr (镨)7.15%Nd (钕)21. 6%/Ce ( 铈 )2 % /Co ( 钴 ) 0.80%/B (硼)0.93%/Fe (铁)67.52%”,申报商品编号为 8505111000(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为15000块,申报总价45531美元。经查,上述涉案货物不含有管制物项,但成分含量申报与实际不符。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是:苏州圆格公司未按涉案货物的实际成分含量向海关申报,导致上述错误的发生。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苏州圆格公司主动缴纳案件类担保金人民币30万元,广西中粤公司主动缴纳案件类担保金人民币0.5万元。
以上行为有:
1.收取担保凭单原件;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打印件;
3.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
4.涉案货物贸易相关单证复印件;
5.涉案货物成分含量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6.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7.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情况说明;
8.对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
9.当事人身份资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苏州圆格公司出口受管制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未提供两用物项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 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行为。鉴于苏州圆格公司出口钕铁硼永磁材料系用于手机、耳机等生产,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之规定,决定对苏州圆格公司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苏州圆格公司出口非管制的钕铁硼永磁材料,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成分含量,影响海关统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行为。鉴于苏州圆格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主动缴纳案件类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苏州圆格公司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综上,决定对苏州圆格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0.1万元。
广西中粤通公司作为报关企业,未对出口申报事项进行合理审查,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广西中粤通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 并主动缴纳案件类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 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 广西中粤通公司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