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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绍兴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亚硝基硫酸案件
杭州海关2025年10月22日公布,当事人浙江解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编号为222920230001293040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出口亚硝基硫酸,申报数量2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07000090,申报FOB金额4195美元。2024年4月4日,当事人在编号为222920240001112528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出口亚硝基硫酸,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07000090,申报FOB金额4095美元。经查,当事人在上述2份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出口时均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存在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7872.66元。2023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编号为222920230001293040、222920240001112528、222920240004284130、222920250001549754等4份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出口亚硝基硫酸,共计申报出口亚硝基硫酸2600千克,申报FOB总价18785美元,折合人民币132890.96元,申报商品编号2807000090(出口退税率0%)。经查,当事人在上述4份报关单项下出口的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811199090(出口退税率0%),存在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箱单、报关单项下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报关单项下货物工艺流程复印件资料、危险品包装鉴定结果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时未提交许可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且能认错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所列之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222920230001293040、222920240001112528等2份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2222920240004284130、222920250001549754等2份报关单项下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2025年10月21日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