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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焦作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顶压机专用关键零部件-钉锤案件
郑州海关2025年10月24日公布,当事人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向威海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到韩国,第一项商品“顶锤”,申报商品编号为8466940090,数量9件,共计308.52千克,申报单价2406美元,总价21654美元,规格、型号为“适用于无品牌 无型号Hpht立方体压力机。2025年6月9日,焦作海关对该票出口货物“顶锤”的 品编号申报情况实施稽查,经稽查,认定上述“顶锤” 为六面顶压机专用关键零部件 , 应归入商品编码 8479909020。根据《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3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六面 顶压机专用关键零部件,包括铰链梁、顶锤、合成压力大于5千兆帕的高压控制系统”相关规定,当事人出口顶锤货物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2023年7月,当事人向韩国Blue&stone公司出口过1台(含涉案货物顶锤)TB850 高温高压液压整机。2024年5月 ,Blue&Stone公司因设备易损件顶锤损坏,提出向当事人采购9个设备配件顶锤 , 即报关单中的9件顶锤。由于当事人对出口两用物项货物法律法规认知滞后,对货物出口政策变动信息获 取不及时,导致未能识别该批顶锤货物的管制属性,申报出口时未依法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算,上述违规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154156.99元 人民币。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查问笔录、报关单证、归类认定、 Blue&Stone公司出具的通知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海关稽查材料及审核报 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两用 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口顶锤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 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 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0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