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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赣州海关查处一提前申报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镝、铽的稀土永磁体等案件
南昌海关2025年10月21日公布
一、当事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发布之前,提前申报出口2票稀土永磁体的违法事实。
(一)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14424项下商品:货物于2025年3月30日被货代公司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提货,江西金力永磁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9时38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于2025年4月3日19时39分运抵海关监管场 所,2025年4月16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1465.35千克(镝含量为3.5%、铽含量为0.7%),成交价格为94187.52欧元(折合人民币740624.73元),成交方式为DAP (运费共计人民币7297.9元)。
(二)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59968项下商品:货物于2025年3月30日被货代公司从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提货,江西金力永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15时55分以一般贸易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货物于2025年4月4日20时36分运抵海关监管场所,2025年4月7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1332.58千克(铽含量为0.44%),成交金额为50762.88欧元(折合人民币399163.75元),成交方式为FCA。
根据《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上述2票货物应适用货物实际出口之日的管制规定,属于《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 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四条所列明的含镝、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归入1C905.a项下,为出口管制物项商品。
二 、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发布之后,申报出口5票稀土永磁体的违法事实。(一)报关单号534520250450220375项下商品:江西 金力永磁公司于2025年4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2025年4月5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41 . 9千克(铽含量为0 . 5%),成交金额为1412 .35欧元(折合人民币11105 . 73元),成交方式为DAP (运费共计人民币4172元)。(二)报关单号224420250005075814项下商品:江西 金力永磁公司于2025年4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2025年4月7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4千克(镝含量为2 .4%、铽含量为 0. 1%),成交金额为212美元(折合人民币1519.98元),成交方式为FCA。(三)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92599项下商品:江西金力永磁公司于2025年4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于2025年4月8日15时07分运抵海关监管场所,2025年4月13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1465.35千克(镝含量为0.65%),成交金额为35066.88欧元 (折合人民币275741.40元),成交方式为FCA。(四)报关单号514120250410991001项下商品:江西金力永磁公司于2025年4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2025年4月8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16.85千克(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商品铽含量均为1.2%、镝含量均为2.5%)成交金额为11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8575.32元),成交方式为FOB。(五)报关单号514120250410991003项下商品:江西金力永磁公司于2025年4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2025年4月8日货物实际出口,涉及货物为稀土永磁体1465 . 35千克(铽含量为0 . 28%),成交金额为679美元(折合人民币4868.23元),成交方式为DAP ( 运费共计人民币415.38元)。
上述两个违法事实共计7票货物属于《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四条所列明的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和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归1C905.a项下,为出口管制物项商品。江西金力永磁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7票货物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核定,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稀土永磁体货值共计人民币1441599.13元。以上事实有江西金力永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赣州海关、龙岗海关、沙湾海关缉私分局移交的相关案卷材料;《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稽核证明书》(虔关计核字2025年 第006号);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通关全流程查询记录;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提供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说 明书》、生产销售记录、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查问笔录等等证据为证。
江西金力永磁公司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法行为。江西金力永磁公司在调查期间配合海关调查,签订 《认错认罚承诺书》且自愿缴纳案件保证金43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 条第 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0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发布之前,擅自提前申报出口2票稀土永磁体的行为处予罚款12万元人民币。
二 、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发布之后,擅自出口5票稀土永磁体的行为处予罚款10.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