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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华海关查处横店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物项镝、铽的稀土永磁体及将未含镝的产品申报成含镝管制物项等案件
杭州海关2025年11月14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浙江横店英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2025年5月21日,金华海关发现浙江横店英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出口含镝、铽的稀土永磁体。经查,当事人浙江横店英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出口稀土永磁体、铁氧体等磁性材料的实体企业。2025年4月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号公告,明确含镝、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出口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当事人因未及时关注公告政策变化,未及时跟进调整出口手续。致使2025年4月3日,未经许可向海关提前申报出口含镝稀土永磁体,报关单号310120250518634424,实际结关出口4月20日,申报商品编码8505111000,总重量105.6kg,违法经营额51555.98元;2025年4月5日,未经许可向海关申报出口含镝稀土永磁体,报关单号分别为222920250001213808、222920250001207953,申报商品编码8505111000,总重量716.1kg,违法经营额297899.16元,货物已实际出口;2025年4月5日,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71484、222920250001207166项下含镝、铽稀土永磁体因海关查发未实际出口,总重量1275.6kg,违法经营额396965.34元。当事人在4月7日后虽加强出口磁性材料审核,但未考虑到上游供货商生产环节污染等其他情况,导致最终成品仍含有管制物项镝。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250000595728、224420250006098618,申报商品编码8505111000,总重量231kg,违法经营额176853.61元,货物已实际出口;报关单号224420250006375252,总重量2.18kg,违法经营额4121.97元,因海关查发未实际出口。当事人因管理上的疏漏,未经许可擅自申报出口上述含镝、铽的稀土永磁体、钕铁硼永磁体,属于国家出口管制物项(管制物项编号1C905.a.4、1C904.a.4),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规定。
另,当事人委托报关出口稀土永磁体、钕铁硼、磁钢等产品中,套用以往模版,将未含镝的产品申报成含镝管制物项,未及时修改报关资料,存在进出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情况,涉及报关单7票,分别是370920250000011029、224420250004994228、224420250005023274、224420250004994870、224420250005062555、223120250001242692、310120250518745223,涉及总货值702663.19元,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英洛华进出口公司提供报关成分含量数据大表、英洛华磁业公司提供生产数据大表、生产投料记录、工序原始记录表、配料清单、跟踪记录表、工艺流程、国内采购合同、发票、生产操作记录、指令单、材料报关书、产品安全说明书、销售合同、往来电子邮件截图、产品说明、情况说明、委托报关资料、提请申报说明材料、流程截图、聊天记录确认材料、出库单、材料成分证明、检测报告、案件移交材料、退关申请、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及报关单号310120250518634424提前申报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涉及故意规避行为,认定其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涉及报关单号222920250001213808、222920250001207953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涉及故意规避行为,认定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涉及报关单号223120250001271484、222920250001207166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该项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涉及报关单号223320250000595728、224420250006098618、224420250006375252的违规行为,鉴于该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行为,科处罚款15.1万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2万元。综上所述,2025年11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总计1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