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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舟山海关查处一起向特定地区阿富汗无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二甲苯的稀释剂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17

杭州海关2025年11月17日公布,当事人舟山通益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稀释剂,商品编码3814000000,申报规格中含有二甲苯60%-70%,数量及单位2桶360千克,总价2880美元;第2项申报品名焊缝外涂补料,商品编码3208201020,申报规格中含有二甲苯25%-30%,数量及单位4桶720千克,总价6480美元,贸易国(地区)阿富汗,于2025年3月11日出境。经查,上述出口货物中含有二甲苯,属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第35项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申报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向海关申报许可证件号码,也未提交许可证,其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5361.56元。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凭证、国内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国内供应商产品SDS安全数据单复印件、企业管理和稽查科综合业务联系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截图、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向特定地区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二甲苯的货物时未向海关申报许可证件号码、也未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的行为,违反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调查终结前主动缴纳相应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11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为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8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