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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海关查处一企业目的地申报不实无证向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碳酸氢钠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06
宁波海关2026年2月6日公布,当事人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货物,申报运抵国、最终目的国均为泰国,申报货物品名为氯化钾、碳酸氢钠等,其中碳酸氢钠申报数量共计8275千克,申报总价共计47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836300000。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3票货物实际最终目的国均为老挝,碳酸氢钠已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向老挝出口碳酸氢钠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碳酸氢钠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38万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稽查通知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采购合同、产品技术资料、增值税发票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出口货物,最终目的国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2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