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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查处东莞一企业人员随车携带管制稀土钐钴永磁材料无证出口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12
深圳海关2026年2月12日公布一案例,行政处罚相对人为东莞市鑫朋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7月9日,当事人李晓辉持中国护照(护照号码:EJ4014355)乘坐车辆粤Z769B港从深圳湾口岸客运车道出境,不向海关申报。经检查,在车后尾箱行李内查获钐钴永磁材料共计6.05千克。经检测,涉案货物成分为Sm(钐)23.85%、Nd(钕)0.06%、Fe(铁)16.37%、Co(钴)48.51%、Cu(铜)5.47%、Zr(锆)2.86%。涉案货物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第18号)列明的管制要求,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及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涉案货物系当事人东莞市鑫朋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其明知海关监管规定,委托李晓辉以瞒报方式携带出境。东莞市鑫朋电子有限公司、李晓辉均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经计核,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0.3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2月9日决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和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