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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丹阳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钛靶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24

上海海关2026年2月13日公布,当事人丹阳市康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二十二项为钛靶43千克,申报价格CIF4019.8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108901090,经查,上述出口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8598.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2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