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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深圳一企业出口漏报管制物项石墨板案件

发布时间:2026-02-24

上海海关2026年2月13日公布,当事人深圳市泰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中国台湾一般贸易项下蝶阀等21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8481804090等,申报数量合计2364单位,申报价格合计FOB13573.66美元。经查,上述货物中垫片等的货物信息申报不实,另有圆盘砂纸等多项货物未申报。未申报货物中有石墨板1件,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7.07元,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909010,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除该货物外其余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货物实际价值合计FOB48123.53美元,折合人民币345339.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及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电子发票、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对当事人出口石墨板未申报且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出口垫片等货物申报不实或未申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2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