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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山海关对扬州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换热器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3-02

上海海关2026年3月2日公布,当事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项货物,其中第3项货物换热器4台,申报单价FOB500美元,申报总价FOB2000美 元,申报商品编号8419500090。经查,上述第3项货物中型号为B0402H-01的换热器涉出口管制,管制编码2B350.f.3,数量为1台,应归入商品编码8419500050,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588.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25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