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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查处一山东企业沙特分公司从旅检通道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三氧化钨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5

北京海关2026年6月24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Shandong Tiejun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Co.Ltd.Branch(山东电建铁军沙特分公司),National Unified No(沙特阿拉伯王国全国统一编号):7010479140 地 址:Riyadh。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指派员工刘鹏携带两瓶化学制品于2026年1月18日乘坐由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始发的SV889次航班前往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出境通关时,刘鹏自主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主动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发现上述两瓶化学制品均为三氧化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上述两瓶三氧化钨均属于被列入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受管制物项,出口上述货物应当向海关交验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拟通过员工携带的方式出口两瓶三氧化钨,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7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指之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当事人拟出口上述货物但未书面向海关申报,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指之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海关行李物品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对当事人上述违规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受管制物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之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2026年6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