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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东兴海关查处江苏一企业无证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钕铁硼磁铁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5

南宁海关2026年6月24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2026年1月15日,东兴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报关单号为720720260000010216的货物进行查验。该票货物为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委托广西合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经查验和鉴定发现,该票货物中的25000个永磁铁N52(型号20*9*1.5)含有金属镝,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商品,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核实企业提供的商业发票,该批永磁铁总价值为人民币2.2015万元,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虽已进行申报,但在查发时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东兴海关查验一科已对该批永磁铁作暂停通关处理,货物暂存于二桥正式货场海关监管仓库。

经查,当事人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为确定该批报关货物是否含有国家管制的两用物项成分,在出口前已将全部3个种类(N52、N48、N42)共5种型号的永磁铁分别抽样、送检,其中永磁铁N52有3个型号。因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经办人李腾飞对两用物项商品认识不足,在未认真核实查证的情况下,仅查看了其中一种永磁铁N52的检测报告,发现其不含国家管制的两用物项成分后,误以为其他2种不同型号的永磁铁N52均不含国家管制的两用物项成分,导致此次违规行为发生。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时,除未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外,其他应当申报的品名、数量、价格、用途等项目都如实申报,未有藏匿、瞒报等情形。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认真核实货物具体情况,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同时当事人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管制物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6月22日对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