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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滁州海关查处凤阳一企业擅自出口中重稀土管制物项钪铝合金案件
合肥海关2026年6月24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安徽中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关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在申报出口8票钛合金粉和2票铝合金粉过程中分别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 一)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间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钛合金粉2541千克,申报商品编号8108203000,实际应归入8108202990,出口退税率均为0,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3534.91元。
(二)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铝合金粉120千克,其中,223320250000808877号报关单申报规格为“铝合金”“70-90%铝”等,224420250008038432号报关单申报规格为“铝合金”“70-90%铝”“0.01-20%硅”等,均未申报钪元素含量,实际钪含量分别为“0.749%”“0.705%”,当事人申报规格与实际不符。另,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六条规 定,上述货物属于实施出口管制的钪铝合金,出口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并在出口时向海关交验上述许可证件。经计核,涉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2986.77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稽查随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4年、2025年版)材料,涉案货物价值计核材料,关于涉管制物项出口情况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材料,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出口业务经理XXX查问笔录为证。
(一)当事人出口钛合金粉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特别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科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出口铝合金粉未如实申报规格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无特别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科处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出口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非不可靠实体清单内企业,且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同类货物出口后,已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2026年6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70000元的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据此,决定对当事人出口铝合金粉未如实申报规格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70000元的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科处罚款7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