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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镇江海关查处扬州一企业向以色列走私出口军用防弹插板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6月25日公布,当事人扬州布雷斯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明知出口军品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为逃避海关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公司外贸业务员XXX合谋,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将“防弹插板”伪报成“塑料板”,将1200块防弹插板走私出口至以色列。经中央军委鉴定,上述走私出口的防弹插板,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13.1.1.2项下B类防护装具范围,需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具体事实如下:经查,2023年10月30日,上述货物在郑州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申报品名为塑料板,申报数量为件,申报单价为XXX美元,申报总价为美元,成交方式为XX,该票货物已成功出口至以色列 。上述行为涉嫌走私 ,违法经营额为319461.05元。以上行为有查问当事人XXX的笔录、 和XXX的户籍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XXX公司、XXX公司调取的防弹板购销合同、工艺规格流程、质检记录、相关业务人员提供的微信群聊记录及附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报关单、合 同、发票、中央军委出具的军品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明知出口军品须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在未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200块防弹插板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至国外。上述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为319461.05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其为走私行为。鉴于你单位认错认罚,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主动缴纳案件处理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海关总署第 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 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2026年6月17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50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