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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北京一企业无证向印度尼西亚出口管制物项磁力驱动泵案件
发布时间:2026-07-01
上海海关2026年7月1日公布,当事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 批,其中第1项申报轴向柱塞泵1台(型号CQB50-32-125F)、第2项申报磁力泵5台(型号CQB32-25-125F)、第 4项申报周转泵1台(型号CQB32-20-110F),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413606090、8413709990、8413810090,申报价格共计CIF71329000印度尼西亚卢比。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均为磁力驱动泵(最大流量大于 0.6 m3/h,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含氟聚合物材料制成),实际应归入8413709980项下,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29878.2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产品销售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6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