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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镇江海关查处石家庄综保区一企业向俄罗斯走私出口军用头盔案件

发布时间:2026-07-03

南京海关2026年7月2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河北运通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3月份,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当事人河北运通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确定业务合作关系。2024年3月底,XXX司联系当事人,通过微信询问头盔是否可以出口到俄罗斯机场并发送头盔的照片,当事人在明知其代理出口的头盔为军绿色,是军品、需要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继续代理头盔出口,并协助出口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20顶电动车头盔放置在集装箱尾部以防备海关查验。当事人并委托 XXX公司办理对接机场、报关等事宜。2024年4月14日,该批头盔以市场采购方式向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申报品名为安全帽,申报数量为1920个,申报金额为7680美元。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上述头盔均为防弹头盔,属于军品 。当事人作为货代公司,在明知实际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服务。当事人收取XXX公司费用83004元人民币,向XXX公司支付费用29758.6元人民币,当事人该票货物的违法经营额为53245.4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出口报关资料、 询问笔录资料、笔录资料、查问笔录、XXX情况说明、收取担保金资料等证据为。当事人上述代理军品出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第( 一 )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缴纳案件处理保证金,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6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