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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六安海关查处一企业擅自出口含管制稀土镝的钕铁硼永磁体案件

发布时间:2026-07-04

合肥海关2026年7月1日公布,当事人安徽龙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德国InTiCa Systems SE 公司向当事人采购烧结钕铁硼永磁体800片,单价0.19美元,2025年4 月7日,德国InTiCa Systems SE公司通过邮件追加同等规格的钕铁硼永磁体100片,共计900片。由于当事人不生产该产品,遂向宁波耐力誉磁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宁波耐力誉磁业科技有限公司4月18日邮寄800片至当事人,4月28 日又邮寄84片,实际到货884片。2025年5月27日德国InTiCa Systems SE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当事人将订单样品邮寄至该司国内收货点(广西凭祥市西环路百顺停车场B3-21.谊信物流中心)即可,并明确邮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于2025年5月29日邮寄449片钕铁硼永磁体至广西凭祥市,于2025年7月16日实际收汇85.31美金(折合人民币606元)。余下435片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退回宁波耐力誉磁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通过邮件的方式请求德国InTiCa Systems SE 公司退回并承诺给予8倍货值赔偿,2025年10月2日接到反馈该批钕铁硼永磁体已用于生产并交付下游客户,无法退回。经查明,该批钕铁硼永磁体的镝成分含量为0.1%-2%,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自2025年4月4日起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列入出口管制,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当事人仅将产品邮寄至国内收货点,不清楚后续出境事宜,虽非主观故意,但该批449片钕铁硼永磁体巳出境且实际收汇,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口报关单证及相应的许可证。以上事实有贸易订单、合同、财务凭证、材质报告、来往邮件;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查问笔录等为证。当事人违法出口管制物项情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结合本案,2026年6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12000元的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