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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重稀土元素镝的帽钩案件
宁波海关2026年7月6日公布,当事人宁波巨冠磁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帽钩等货物1票,其中第1项申报品名为“帽钩”,申报商品编号为8302500000,申报规格为“0|0|家居用|铁+磁铁(铁(Fe):68.5%,钕(Nd)11.7%,硼(B)0.88%,镨(Pr)4.06%|无品牌|D32mmx7mm+(D10mm-M6螺纹x7.5mm)磁性挂钩”,申报数量为13824个,申报总价为5806.08美元(FOB价)。海关经查验、取样和检测发现,该项帽钩含有重稀土元素镝,且镝含量达到国家管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物项(出口管制编码1C905.a),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国家管制要求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0975.25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积极办理删单退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报关单证、检测报告、核定货物价值表、认错认罚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7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