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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重庆一企业无证出口石棉制品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7-13
2026年7月10日公布,当事人重庆智睿之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热水瓶等6项货物。其中,第1至5项申报价格共计FOB人民币999.2元; 第6项为非石棉板15个,申报价格FOB人民币1830元,申报商品编号681182000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数量、价值与申报不符(详见违法货物一览表)。其中,第1至5项价值共计FOB人民币4996元;第6项货物实际为来源于膨胀石墨经膨化制成的石墨制品75个,应归入商品编号3824999921,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内部检测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7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