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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昆山一企业向泰国无证出口管制物项涂氟气动隔膜泵案件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6-07-13
上海海关2026年7月10日公布,当事人昆山易惠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第二十八项货物申报商品为气动隔膜泵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13501090,申报价格为 FOB15327.08元人民币。经查,上述货物共有2种型号,其中型号为RG55A11的 气动隔膜泵(最大流量大于0.6立方米每小时,直接与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为含氟聚合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135010.20,该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上述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495.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产品说明、产品发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7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