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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沧源海关查处一企业无证向缅甸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碳酸钠的选矿剂案件

发布时间:2026-07-13

昆明海关2026年7月9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源垠光公司”)欲经永和口岸出口选矿剂至缅甸佤邦。4月21日,沧源垠光公司报关员向海关申报出口总价384000元的32吨选矿剂(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选矿剂/氯化钠:15- 30%,甘氨酸:20-35%,碘化钠:30-45%,尿素)。5月21日,报关员再次以相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向海关申报出口选矿剂32吨。5月22日,沧源海关对该批选矿剂布控查验并取样送检,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从该批选矿剂中检出碳酸钠成分。经沧源海关综合业务科认定,碳酸钠属于《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所列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缅甸需提供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沧源垠光公司出口前核对过由金开石选矿剂厂家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中未显示涉案选矿剂含有碳酸钠成分。当事人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沧源县垠光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