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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舟山海关查处常熟一企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特种碳纤维案件

发布时间:2026-07-15

杭州海关2026年7月13日公布,当事人常熟市东宇绝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3项申报品名碳纤维布,规格型号0|2|碳纤维制|无品牌/无锡市碳路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商品编号6815120000,总价1104美元。经鉴定,上述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管制编码1C210.a.1项下的两用物项管制要求,须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品编号实际应申报为6815110010。当事人出口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存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其行为同时违反了出口管制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7607.55元。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果告知书、涉案货物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料、委托报关协议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合同复印件、相关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与境外收货人邮件往来截图、货款支付截图、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有无违规走私记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申请退关,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 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7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