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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港海关查处苏州一企业申报不实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特种钛棒等案件

发布时间:2026-07-18

南京海关2026年7月17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苏州泰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违规出口管制货物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钛棒、钛管等货物4票,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230000557025 , 贸易国澳大利亚 ; 2244202300007944390, 贸易国南非 ;224420240006159381, 贸易国澳大利亚;224420240015871422,贸易国南非,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108901090,申报总价合计CIF2247.9美元。经查,上述货物中有9根牌号为Gr.5的钛棒,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商品。2026年1月15日,金港海关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认定上述钛棒应归入税则号列8108901010,出口需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由于当事人不了解两用物项相关政策,导致在出口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导致发生上述无证出口国家管制货物情事。综上,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口管制的规定。经金港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112408万元。

(二)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事实

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镍合金管等货物3票,报关单号23120240000944792、222920240002117429、223120250001984912,上述报关单项下出口的镍合金管、合金镍管,申报税则号列均为750712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数量合计10866.5千克,总价合计FOB238160.22美元。经查,上述报关单项下出口的镍合金管、合金镍管均采购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其中占比最大的元素均为铁,不符合镍合金归类要求的“按重量计含镍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2025年11月20日,金港海关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认定上述镍合金 管、合金镍管应归入税则号列73064000(出口退税率0)。 当事人仅根据商品的品名确定税则号列,并未考虑到各元素的含量,导致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金港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69.890313万元。

(三)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管板 、 管束等货物26票 , 报关单号223120230001317725 、222920230002240434、223120230003304313、223120230003521062等,其中管板、管束申报的税则号列均为840490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货物总价值143万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当事人申报出口的管板、管束均应归入8419909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上述管板、管束均由当事人提供图纸并委托XXX公司加工生产。 当事人因对归类理解有误,疏忽大意导致税则号列申报错误,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行政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担保金19万元,并签署认错认罚承诺 书。以上事实有金港海关出具的涉案货物价值计核资料; 金港海关出具的收取担保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出口退税资 格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国内采 购合同、质量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对当事人业务主管XXX的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签署的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一)违法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号列申报不实既影响了国家 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并主动缴纳担保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7月17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