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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陵海关查处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耐腐蚀热交换案件
南京海关2026年8月4日公布,当事人江苏省信诺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碳化硅热交换器等货物一批申报报关单号为 425820230001320091。其中第1项货物碳化硅热交换器2台,价格15570美元,第2项货物碳化硅热交换器4台,价格1596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19500090(其他热交换装 置)。经查,上述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为耐腐蚀热交换器,商品编号应为8419500050,系出口管制商品,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提供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越南设立合资公司GHW(VIETNAM) CO.,LTD,并建立了生产碘系产品的工厂,并从国内出口 相关设备用于生产碘系产品。2023年1月5日,当事人从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换热器等设备,合同号 XN-HM-CG20230105,总金额人民币275000元。2023年12月,当事人和GHW(VIETNAM)CO.,LTD签订销售合同,出口上述换热器等设备,合同号SPJS23733。当事人经办人员制作发票、装箱单,在单一窗口和HS编码网 (www.hsbianma.com)上进行查询,确定了商品编号8419500090用于申报,连同合同、提单等单据提交给货代公司上海典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报出口。当事人报关单号425820230001320091出口的碳化硅热交换器6台,其中2台换热面积为11平方米,4台换热面积为 5.2平方米,换热面积均大于0.15平方米和小于20平方米,且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碳化硅制成,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关于发 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中列明的管制物项,出口时需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商品碳化硅热交换器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因对涉案货物出口管制政策认识不足,导致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发生。经核算,当事人擅自出口国家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21578.89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人民币100000元。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碳化硅国内采购合同、发票;碳化硅热交换器图纸、照片;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收款单据;稽查通知书;当事人情况说明及随附材 料;GHW(VIETNAM)CO.,LTD关于货物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家管制的两用物项,未向商务部申领及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当事人出口至越南用于其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能够申领同类物项许可证,危害后果较轻,同时积极配合调查、 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案件类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7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86.61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