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南京镇江海关查处深圳一货代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俄罗斯走私出口军用头盔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06

南京海关2026年8月5日公布一案件,当事人为深圳保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吴福田接到XXX公司老板XXX的委托,要向俄罗斯出口一批头盔。当事人再委托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出口该货物。2024年3月14日,XXX向吴福田发送多张头盔照片,吴福田将部分照片转给当事人业务员XXX ,双片判定上述出口头盔属于军品,仍旧决定开展上述军品代理出口业务,并向XXX公司收取0.5美元/公斤的敏感货物使用费。2024年3月底,当事人联系某公司,商量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20顶电动车头盔放置在集装箱尾部以防备海关查验。2024年4月14日,该批头盔以市场采购方式向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申报品名为安全帽,申报数量为1920个,申报金额为7680美元。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上述头盔均为防弹头盔,属于军品。当事人作为货代公司,在明知实际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代理服务。当事人在该批军品出口代理业务过程中,违法经营额为98558.55元,获得违法所得18689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代理业务单据资料、XXX询问笔录资料、XXX询问笔录资料、电子邮件资料、XXX与XXX微信聊天资料、 XXX与XXX微信聊天资料、出口报关资料、收取担保金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上述代理军品出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7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689元人民币,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