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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霍尔果斯海关查处伊犁一以边境小额监管方式无证出口受管制搪玻璃反应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11
乌鲁木齐海关2026年8月7日公布,当事人新源冠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以边境小额监管方式申报出口2台搪玻璃反应罐,申报商品名称为搪玻璃反应罐,申报商品编号为8419899090,申报数量为2台,申报商品总价为4000美元,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哈萨克斯坦。2026年5月29日,霍尔果斯海关对该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报关单所申报的2台搪玻璃反应罐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管物项,管制编码2B350.g.1。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搪玻璃反应罐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管物项,出口该货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因当事人工作过失,未能对该批出口货物进行正确识别,所以未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广东省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出口两用物项,未提交相关出口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 果,属首次过失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8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