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案例返回

案例详情

南京泰州海关查处一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瓷搅拌罐及配件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11

南京海关2026年8月7日公布,当事人江苏苏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青岛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出口目的国为泰国。其中,425820240000271324号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搪瓷搅拌罐及配件,申报税则号列8479820090,申报数量11台,成交方式CIF, 申报价格79200美 元 ;425820240000271346号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搪瓷搅拌罐及配 件,申报数量2台,申报税则号列8479820090,成交方式CIF, 申报价格14400美元。当事人在上述2票报关单出口申报时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在货物出口后未实际收汇。经查,上述2票报关单项下出口的共计13台搪瓷搅拌罐及配件,均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列明的管制物项,出口时应当办理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对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不了解,未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导致发生了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即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计核,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59487.06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人民币500000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国内采购合同、发货清单、设备图纸、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制造工艺、工序、检验过程卡、微信聊天记录、设备工艺流程及生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违法经营额计核清单、《收取担保凭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及国家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7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