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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镇江海关查处浙江桐乡一企业擅自出口受管制的钛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11

南京海关2026年8月10日公布,当事人浙江内曼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通过XXX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镇江海关申报出口缓冲罐1套、沸腾碱罐2套,申报总价399.4177万元,出口目的国印度尼西亚。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通过XXX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氨汽提进料罐1套、无氨排放缓冲罐1套,申报总价151.0814万元,出口目的国印度尼西亚。以上出口货物均为钛制,形状:罐,容积均大于100 L,   其直接与所处理或盛放的化学品接触的所有表面由钛制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B350.c.3 之规定,为两用物项商品,出口时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涉嫌违反法律规定。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就上述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函询商务部,商务部于2025年12月5日答复(业务答复 函编号为XXXX)上述钛罐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需要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书面认同上述答复意见。上述报关单项下出口的钛制罐均由当事人生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说明等证实,上述货物的境外实际收货人为XXX (以下简称XXX公司 ) , 上述钛罐已被用于印度尼西亚XXX项目,该项目核心功能是处理铜矿石精矿,提取并精炼铜、金、银等金属。目前,上述五台钛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结构完整,外观完好。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材质均如实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在案发前虽不明知上述出口钛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2B350.c.3 之规定,属于出口管制货物,但当事人作为钛产品的生产及出口公司,其未曾向商务部门申领过上述产品 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也未主动了解国家关于特定商品出口管制政策,当事人因自身疏忽致使出现违反国家出口管制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经核,上述出口货物违法所 得为50.665万元。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受立案登记表、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涉案商品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商务部给当事人的业务答复函、当事人涉案商品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当事人涉案商品项目要求、加工图纸、 技术标准、验收文件、查问XXX笔录 、询问XXX笔录、当事人关于涉案货物现状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最终用途说明、当事人关于XXX公司的情况说明、XXX公司提供的业务资料及沟通材料、XXX公司提供的代理资料及沟通材料、XXX公司提供的报关情况说明及随附资料、XXX公司提供的报关情况说明及随附资料、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行政处罚延期的申请书及业务答复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钛罐民用用途的说明、业主设备不用于军事用途的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货物的技术规范等关于技术参数的说明证据为证。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未办理并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50.4991万元。根据本案管制物项实际流向、主观过错判定、危害后果评估等综合考量,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8月3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665万元,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