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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石家庄一企业申报不实无证出口管制物项特种铝棒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29

上海海关2026年8月25日公布,当事人舜蔷(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西班牙一 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为铝棒17546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为7604101000,申报价格为FOB12282.2美 元。 经查,上述货物中外径大于75mm的铝棒(极限抗拉强度能够在20℃达到460MPa或更高)共8198.5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7604291010,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0673.08元,出 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其他外径小于75mm的铝棒以及方棒共9347.5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7604291090,该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373.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 应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产品质量证明书、货物清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出口铝棒(外径大于75mm,极限抗拉强度能够在20℃达到460MPa或更高)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对当事人出口铝棒(外径小于75mm)以及方棒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附件1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2026年8月17日决定共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