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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阴海关查处一企业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搪玻璃闭式反应罐案件

发布时间:2026-08-31

南京海关2026年8月28日公布一案例,当事人为江阴博信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05年8月9日由王芳全资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3日,当事人出资控股成立香港美凯化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凯公司)。2023年6月5日,香港美凯公司全资成立越南美凯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美凯公司),并由XX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水处理化学品生产。2023年11月,在筹建越南美凯公司期间,当事人向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订购3台搪玻璃闭式反应罐,订购总价为人民币21.2万元。上述3台反应罐由XXX按照《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标准生产,其中,2台规格为8000升、1台规格为5000升,均属于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编号“2B350”  的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系我国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与越南美凯公司签订上述3台反应罐的出口合同。当事人因对出口管制政策及商品归类政策不熟悉,通 过互联网搜索查询错误归类税号,在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7日作为境内发货人,将上述3台反应罐通过货代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公司)委托报关公司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向友谊关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至越南美凯公司。3台反应罐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均如实申报,但将实际商品编号84798200.10(两用物项管制搅拌器,出口退税率13%)错误申报为84198990.90(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出口退税率13%),商品出口总价为35445美元,折合人民币251833.18元。当事人获得出口销售利润人民币39833.18元。越南美凯公司收到上述3台反应罐后,安装于公司生产设备,用于生产水处理化学品。我关于202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8月18日缴纳案件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涉案出口报关资料及所附单证、当事人采购涉案反应罐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交易记录、XXX生产涉案反应罐的制造图纸、生产记录、发货记录、质检报告、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涉案反应罐归类税号的网页截图、当事人职员XX与 XXX公司之 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香港美凯公司及越南美凯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王芳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对越南美凯公司开展远程检查的视频资料、当事人及、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当事人职员XX的询问笔录及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我关于2026年8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澄关缉告字〔2026〕1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收到告知单之后向我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作为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擅自出口 两用物项违法行为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择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作出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2026年8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33.18元, 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12000元。